信報專欄 | June 30th, 2011 |

甄文星

公共專業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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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港」、「國際金融中心」及「財富管理中心」,都是特區政府為香港訂定的長遠發展目標。社會輿論擔心香港不能依靠一業獨榮,但我們認為更應注意危機往往伴隨機遇而至,稍有差池,特區政府及相關監管機構未能有效駕馭金融市場的潛在風險,勢將危害香港這微型經濟的穩定性,甚至影響長遠發展,更遑論協助推動國家的金融現代化。

 

據近日報章報導(見6月11日信報〈信用卡改革四措施下季推〉),本港銀行界就信用卡改革方案達成共識,預計在下一季落實四項改革,進一步保障消費者利益。香港的改革是以英美經驗為藍本,問題是我們能否青出於藍,還是東施效顰?比較三地的改革情況有助檢視本港金融監管機構駕馭複雜金融形勢的能力,能否達到倫敦及紐約的先進水平。

 

避重就輕 決心成疑

去年十二月,金融管理局向本港銀行開列了八個範疇共二十六項改革建議。今年一月,本地銀行達成協議,接納了其中十一項建議,包括:發出信用卡或增加信用額度前,發卡機構須評估客戶的還款能力;不會向十八歲以下、無收入或擔保人的人士發信用卡;以及一些與利率、收費、資料披露相關的改革措施。

 

據報導新一輪改革有四項內容:新大專生信用卡的信用額上限定於一萬元的水平;付款到期日若是假期,客戶在翌日付款仍視為如期償付;發卡機構如主動增大客戶信用額,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客戶,而客戶則有權拒絕。

 

以上改革措施有一共同之處,就是不會大幅減少銀行的相關盈利。至於一些會嚴重影響銀行利潤的項目,例如要求銀行在處理客戶的還款安排時,把超過最低還款額的款項改為先償還高息的結欠,再扣除低息結欠,則最快要到明年才會實施。

 

這跟英美兩國的做法有顯著分別,他們都把保障消費者及投資者作為改革的核心目標,並希望消費者能盡快受惠。美國信用卡改革法案在去年二月生效(參閱2010年2月8日New York Times報導),其中包括調整還款優次以減少持卡人還款額及服務收費的措施。英國則督促銀行界在今年初全面落實改革措施,同樣包括調整還款的優次安排,讓消費者盡快受惠,再以立法手段確立有關安排(參閱2010年3月15日The Times報導)。

 

相比之下,金管局容許銀行公會第二輪改革分階段進行,又沒有交代最終落實日期,更何况跟金管局最初建議的二十六個改革項目比較,還有四項改革建議不知所踪!金管局有否盡最大努力保護消費者權益,頗成疑問。

 

「自願規管」從來都失敗收場

有關改革關乎數以百萬計持卡人的利益,可是改革內容無法在金管局及銀行公會的新聞網頁找到。提升透明度是改革的重要一環,更何况有關改革造福市民,及有助提升銀行及監管機構的形象,理應大肆宣揚,但現實情況卻是兩個網頁上改革內容均付諸闕如,實在叫人費解,甚至惹人懷疑。

 

也許這是公關策略內的期望管理招數吧!金管局在信用卡改革問題上,相當低調,新聞報導有關改革由銀行公會牽頭,所推行的改革事前須由銀行達成共識、及由銀行公會「鼓勵」銀行落實有關措施等,在在顯示金管局放棄了主導有關改革的角色。

 

更叫人關注的是,金融監管當局對違規行為的態度及處理手法。2009年2月11日的立法會議員提問環節中,指出有一家銀行就現金透支服務向信用卡客戶收取接近五十厘的年利率。金管局雖然跟進有關個案,而該銀行也按法律規定,調低有關利率至四十八厘以下,但政府的新聞公佈及金管局的新聞網頁及通告欄均沒有交代金管局有否把該銀行的做法當作違規事件處理,使人懷疑金融監管當局打擊違規行為的決心。

 

從以上情況看來,金管局顯然缺乏決心與威權責成銀行推行有損他們利益的改革措施,及懲處違規行為,難免使人擔心信用卡改革可能淪為教科書與教材分拆事件翻版。更何況殷鑑不遠,特區政府原寄望地產建設商會自行規管一手樓銷售辦法,可是善良的願望落空,最後還是要立法解決。

 

在眾多金融業務中,信用卡業務可說是相當簡單,可是金管局竟然無法使區區「地頭蟲」就範,又怎能相信日後財經官員及監管當局有能力應付國際大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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