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專欄, 文章 | June 22nd, 2012 |

讓經常出現的「非經常收入」支付經常開支

韋志堅
公共專業聯盟副主席

根據政府截至3 月31 日的臨時綜合收支表,上個財政年度再次出現收入超出預算的局面,盈餘高達737億元,比對修訂預算還增加了70 億元;其中印花稅和賣地收入等非經常收入大幅增加,令庫房又再錄得高額盈餘。

政府低估收入導致財政盈餘並非偶然現象,而是多年如是。政府拒絕運用經常出現的「非經常收入」以支付經常開支,財政司司長辯解的理由每次都是「盈餘乃賣地等非經常收入產生,不能以非經常收入支持經常開支」。

有關論點表面看來不無道理,但當「非經常出現」的賣地收入變成「經常出現」時,政府便應重新考慮應否繼續列它為「非經常收入」。

閒置資金窒息經濟

從宏觀經濟角度看來,政府長期不斷累積盈餘,對整體經濟發展不無壞影響。

實體經濟若要平衡發展,社會整體的生產與消費和投資便要互相配合,長遠而言更要達到某程度的平衡;如果公營部門的消費長期低於收入,盈餘部分便須設法轉移至私營部門,使社會整體的消費和投資與國民生產可有平衡。

特區政府長期利用壓縮供應、賣貴地的方法從社會抽走巨額財富,累積大量盈餘而不用;這些資金如未能及時通過銀行體系借給私營部門,香港的經濟發展有可能受阻,缺乏增長動力。

候任特首梁振英在競選政綱提到,香港過去二十年的經濟增長表現遜於周邊地區,新加坡生產總值年均實質增長6.6%,高於香港的3.95%。筆者認為,香港經濟增長較慢,與公營部門不斷積累盈餘而不用不無關係。

新力量網絡與公共專業聯盟現正進行一個合作項目,協同倡議政府應保持長遠收支平衡,不要過度累積盈餘而不用(見新力量網絡網頁www.synergynet.org.hk 有關財政穩定基金的建議),因為賣地等「非經常收入」帶來連年盈餘斷非偶然發生,這已是廣為人知的「常識」。特區政府必須改變思維,以符合常理的角度處理 經常出現的財政收入以至盈餘。

一項收入是否屬於「經常」,純屬一種會計概念。舉例來說,私人賣樓的收入是「非經常收入」,因為人一生中最多只有幾次這種收入,但地產發展商賣樓所得的卻是「經常收入」,因為他們的業務正是買賣樓宇。

稅局徵稅的情況也類似。市民出售自住的樓宇,政府不會對有關收入抽稅;但對經常炒樓的投機者,稅局是會跟進他們經常買賣樓宇的活動,進行徵稅;原因是有關收入是他們營運所得,是一種經常的業務收入。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到,我們要用常識去看問題,不要故步自封,墨守成規。

範式轉移善用盈餘

若應用上述原則分析政府的職能,相信整體社會均會同意政府有責任發展土地、供應土地以滿足社會需要。發展土地資源以推動經濟發展,必須持之以恆,絕非間中出現一兩次的偶發事件。因此,筆者認為政府只要訂立定期賣地政策,賣地收入便名正言順成為一項「經常收入」。

香港實行聯繫滙率,無法運用利息等金融政策工具刺激經濟;再者,香港是一個非常開放的經濟體系,運用財政政策增加
公共開支以刺激經濟將有很大的滲漏效應,為數不少的開支將用來購買外國產品和服務而流失到外地。
基於此,若要本地經濟有所增長,最有效的方法是增加土地和提高人才的生產力。每年的財政盈餘應撥出相當部分用來開發土地和發展教育。

筆者在土地政策上已寫過多篇文章(詳見請按本連結),現集中討論教育的重要性。教育是一種長遠投資,必須以「經常收入」來支持,不能寄望一兩次臨時增撥款項便能達到目的。

筆者在此分享一個親身的例子。孩子小學時不喜歡讀英文,於是把他送到英國文化協會學英文;每次下課後,他都很開心,原因是一班只有十多人,老師每次都叫他答問題,而每次都讚他答得好。他學得非常開心,逢星期六都很希望上課。這就是小班教學的好處,在公營學校實施,便要用上「經常收入」來支付。

總括來說,政府應訂立定期賣地的政策,使賣地收入成為「經常收入」,俾能撥出穩定的部分承擔教育的經常開支。

[原刊於《信報》,201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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