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章 | October 6th, 2011 |

                                                                黎廣德    公民黨副主席

 

自上訴庭就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作出判決後,政府和建制黨派用盡九牛二虎之力,把所有似是而非的過錯,硬堆在朱綺華女士和支持她的公民黨和環保團體身上,對於真正有助香港向前發展的核心問題:如何改善環評制度、保障市民建康、避免因環境污染「滿瀉」而阻礙基建發展的關鍵議題,竟然不置一詞。

今次政府勝訴,是由於上訴庭法官認為應該給予環保署長酌情權,決定是否需要在環評報告中加入「基線評估」,因此政府並無違法。但法庭並沒有否定「基線評估」的重要性,更確立了一條重要的法律原則:環評條例要求項目倡議人「全力以赴」,無論項目污染量大小,均有責任把污染減至最低。

引入新準則全民受惠

 

一直以來,環保署長審批項目時主要倚賴一項準則:只要累積的污染量仍未把香港環境這個「大垃圾桶」倒至滿瀉,項目便可以過關;項目污染量是否減至最低,並不被視為法定要求。正因如此,儘管政府有很多可行方法減低港珠澳大橋的空氣污染 —例如設定東涌低排放區,禁止舊型號、高污染的車輛行駛,強制過橋車輛使用清潔燃料,在高污染日子限制車輛流量等等—即使居民和團體費盡唇舌,甚至環諮會委員加入說項,環保署長仍然可以置之不理,批出環境許可證。

今次上訴庭的判決,便是在「環境大桶不得滿瀉」的原則之外,新增了必須全力以赴將「污染減至最低」作為法例要求。但如何判定項目倡議人是否全力以赴,上訴庭將責任放在環保署長身上,除非她作出完全不合常理的判斷,法庭不會輕易干預。但同一時間,上訴庭在判詞第41段,就這點要求引入了一項準則,便是「倡議人必須令環保當局滿意,將會使用『最佳可用技術』以防止或把污染減至最低」。

因此,從今天起環保署長新增了一項法定責任:在審批環評報告時,須先確保項目倡議人已經採用了『最佳可用技術』以防止或把污染減至最低,否則不能發出環境許可證。這個新門檻適用於港珠澳大橋及今後的所有項目,對保護環境和公眾健康的意義重大。誠然,法庭容許環保署長對於如何應用這項準則作出專業判斷,但這並非等於署長可以任意而為,因為她的決定必須建基於科學與事實。

政府守法才能雙贏

 

今次上訴庭的判決十分巧妙,若然政府嚴守法律,其實可以為與訟雙方創造了雙贏的空間:政府可以取得環境許可證進行大橋工程,市民獲頒更嚴謹的法律準則以減低污染。然而在判決當日,運房局長鄭汝樺馬上宣佈大橋復工,完全抹殺了環保署長王倩儀還須按判決重新審查環評報告的法定責任,令人擔心政治姿態會否凌駕專業判斷?香港人會否贏了工程、輸了健康?

若果環保署長決心履行法庭頒令的新準則,她便應該馬上着手:

一、為港珠澳大橋重新發出環境許可證前附加新條件,確保路政署採用『最佳可用技術』把污染減至最低;

二、為各類『最佳可用技術』制定新指引,方便所有項目倡議人编製環評報告;

三、馬上開展一項聚焦於香港西部的「地區策略性環評」,把港珠澳大橋、機場擴建、東涌新市鎮擴建及垃圾焚化爐等項目的累積性影響綜合考慮,作為項目設計和決策的依據。

 

機管局第三條跑道的顧問報告披露,光是港珠澳大橋這些基建所產生的空氣污染已經霸佔了「環境大桶」的六成半份額,即使興建第三條跑道也只能使用四成升降量。若果環保署長任由項目倡議人「只顧自己快上,不管後來者死活」,將來香港發展無法持續,罪魁禍首不是別人,而是剛愎自用的特區政府。

 玩弄民粹令發展鑽入死胡同

 

政府玩弄民粹政治,搬出所謂「延遲半年成本增加65億元」的數字(內含水份多少無人知曉) ,既抹殺了政府一直拒絕改善環評制度的責任(余若薇議員早在三年前已催促政府改革) ,更掩蓋了市民為空氣污染所付出的代價(參照香港大學達理指數的計算,去年的經濟損失為138億元) 。若果政府在建制黨派的慫恿下,到了今天還要諉過於人,並因此而拒絕遵從法庭頒令的準則,將會是環境管治黑暗的一頁。

公民黨一直以來,站在保護環境和市民健康的最前線,因此為朱婆婆提供協助,義無反顧,這亦是我們頭一天已經說明的事實(見今年4月19日各大報章報導) 。朱婆婆近兩年來頂住兒媳的埋怨和街坊的嘲諷,任何人都能理解她只想擺脫一切麻煩,不願再受困擾的心情。以自由黨為首的建制派,一方面暗指公民黨「操控」「教唆」朱婆婆,一方面說公民黨「沒有勇氣」支持朱婆婆,不但扭曲事實,更會嚇阻所有見義勇為,甘願挺身而出的市民。建制黨派為了一時一己的政治利益而不惜損害香港的法治根基,實在令人心寒。

民粹像鴉片:煽動民情容易,回歸理性困難。還望圍繞著大橋和外傭兩宗官司起哄的政黨,撫心自問,誰在迫使香港法治與環境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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