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及報告, 最新消息 | November 1st, 2010 |

I. 引言
1. 有關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的立法工作實在刻不容緩,冀能儘快改善長期以來營商者與消費者地位不平等的問題。故此,本智庫基本上贊成擴充現有《商品說明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涵蓋範圍至服務業的修例安排。這項法例關乎市民日常生活及基本權益,因此必須符合以下幾項原則:

  1. 應儘量涵蓋及規管消費者深受困擾的營商手法;
  2. 有關修訂建議只可視為最低標準,供所有行業共同遵守,沒有一個行業應獲得豁免,俾使消費者權益得到基本保障;
  3. 規管個別行業的專項條例可以保留,前提是規管條件應等同甚至高於《條例》;
  4. 新建議的商業糾紛解決架構不應偏重調解而忽略執法,除了明確執法機關外,更須輔以與干犯罪行嚴重性相對稱的罰則,俾能強化以立法手段打擊
  5. 不良營商手法的震懾力度;
  6. 正視消費者面對的資訊不平衡問題,以保障其知情權;賦權消費者與立法規管同樣重要,有助體現消費者的申訴權;
  7. 消費者權益是多方面的,可透過訂立其他法例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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