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專欄 | September 3rd, 2010 |

2010 年 9月3日 刊 《信報》專業眼

龍家麟

公共專業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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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曾蔭權於去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香港必須走向高增值的知識型經濟,更指出以「創新」及「知識」為本的產業,不限於六項優勢產業,也包括四大支柱產業,問題是以行業為主的直向發展模式流於支離破碎,橫向發展才能促成行業間產生協同效應,才是真正的知識型經濟的發展戰略。

內地走出去對香港的雙刃劍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在今年的財政預算案亦提出,香港可以配合國家的發展策略,進一步邁向知識型及高增值經濟。內地實行改革開放超過三十年,鼓勵企業 「走出去」成為國策也有多年,但大部份企業始終未能成功「走出去」,原因之一是這些「世界工廠」生產的本土產品,頗大比例未能達到國際知識產權的標準。國 際知識產權有其複雜性,香港可以憑藉優越的法律制度、國際網絡,與業務經驗幫助解決問題,理應有廣泛的參與及發展空間。可是,事態卻朝相反的方向發展,內 地公司近年逐步減少對香港的依賴,駐港的地區總部及地區辦事處的數目不升反跌,由二零零五年六月的二百六十七間減至二零零九年六月的二百二十三間,跌幅超 過百分之十六。

優良的營商環境一向是本港經濟賴以持續發展的主要憑藉,這些「第一層次商業條件」(例如:健全的法制,開放的社會環境,完整的制度框架)無論如何優良,也無法改變香港作為中介人的局限性,隨著內地對外直接交往愈形頻繁,香港若不能創造新的競爭優勢,便難逃邊緣化的厄運。

知識型經濟 持續發展必由之路

為此,香港須進一步改善「第二層次商業條件」,包括培養優秀的人力資源、提升生產者服務業多樣化程度、締造有利創新環境的公共政策等,俾能累積研發 創新能力,及高增值、高知識內涵的「無形投入」,進而鼓勵企業利用這些「軟技術支援」持續創造經濟價值,逐步擴大知識型經濟的規模。另一方面,內地缺乏成 熟的法律環境及法治精神,以至企業難以獨力為產品建立國際品牌,及確立具長遠經濟利益的「自主知識產權」。香港具備自由開放的環境,不但有利本地知識型經 濟的發展,更可以為內地知識型經濟發展出一分力。

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型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知識產權署其實可以為知識型經濟的發展提供「軟技術支援」,問題是該署現時的工作重點限於「保護知 識產權」,最多只能幫助他們「從現有知識資本中鑒別潛在收入來源,並就這些收入來源制訂市場推廣計劃」。特區政府可以多走一步,星加坡、蘇格蘭及芬蘭的例 子可茲參考。星加坡政府早在1960年代便成立高層次的統籌單位 ─ 經濟發展局(EDB),透過科技研究局(A-STAR),協調跨學科以至海外投資。

特區政府宜考慮以知識型經濟作為發展經濟的策略性思維。推廣香港船舶註冊服務的成功經驗,值得參考。特區政府在一九九九年實施創新的驗船安排和註冊 船舶品質管理系統,促成在本港註冊船舶總噸位大幅增加,由一九九七年十一月的五百五十萬噸最低位增至二零一零七月的五千二百萬噸的歷史高位,並帶動船舶買 賣交易、融資保險服務等。跟船舶比較,知識型經濟所涉及的服務範圍更廣,內地未能為產品提供適當的驗證、包裝、註冊、品牌建設等,香港可以補內地這方面的 不足。

特區政府也須調整對知識型經濟的界定。政府統計處出版的《香港 ─ 知識型經濟統計透視》是認識本港知識型經濟的權威性刊物,可是報告的重點限於資訊及通訊科技的普及與應用情況,人力資源發展及創新系統的介紹卻流於泛泛之 談,完全忽略本港是服務型經濟的特性,四大支柱產業及六大優勢產業與知識相關的資料均付諸闕如。特區政府若要發展知識型經濟,除了投入更多資源針對性地培 養人才外,更須全面監察有關行業的知識含量、人力資源狀況、資料收集及統計等。

發展知識型經濟應提升至策略性高度,為此財政司司長應考慮設立「知識經濟協調組」,負責統籌及協調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和其他政府部門,及時制定及處理知識型經濟的相關政策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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