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專欄 | April 21st, 2008 |

2008-04-21刊載於《信報》專業眼
日前看了三十會龔耀輝先生刊於《信報》的鴻文〈如何對付命硬的怪獸〉,教絕非「醒目仔女」又非「年輕才俊」的我瞠目結舌。龔先生擁抱怪獸的醒目主張,值得我們反思。
龔先生說「功能組別之存廢,正反雙方分別狂拋理據……又或者如何符合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這些理據,似是而非,就算你是年輕才俊,都會聽得一頭霧水……不符合國際公約,市民會說『噢,是嗎?So?』」  我相信一般香港市民都十分明白法治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亦認同香港既然自詡為國際都會而非第三世界地區,就必須遵守普世價值與規則。市民亦知道法治之可貴,在於其是非黑白分明,沒有投機走位、渾水摸魚、指鹿為馬的餘地。輕蔑地對法治說「噢,是嗎?So?」的,恐怕不是一般香港市民,而只是龔先生或一些醒目才俊吧。
法律界於上周舉行了一個關於法治的論壇。其中一位講者張健利資深大律師提到,身為律師,我們不應是盲目從字面理解法律的技工。法律專業的真正使命,是無畏無懼地彰顯誠信和公義。捍法治,靠的不是計算,而是永不熄滅的熱忱。或會有人認為這是一個不切實際的理想,只能存在於象牙塔裏。但可以肯定,幾乎每個香港人都深深體會到,法治並非一個術語或一種政治手段,而是香港最重要的核心價值。
香港的專業人士,本取諸社會用諸社會的良知,理應比其他人更積極去捍法治。
國際公約不容兒戲
目前有關政制改革的辯論中,我們經常聽到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二十五條的法律爭拗,尤其在何謂普及與平等的選舉,以至功能組別是否符合《公約》的精神。誠然,一般市民未必能夠輕易完全了解這些爭議。社會上很多人甚至不知道《公約》已被引用於《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已在憲制上被確立為你我基本權利的一部分。
政府和政治人物,有責任為我們解釋這些與大眾息息相關的議題,即使這項工作殊不簡單。可是,「醒目仔」文化已在政界蔚然成風;為了一己私利,建制派的政客往往斷章取義,把一切化為嘩眾取寵的傳媒金句(sound bite)。為了取悅政府甚至「政府的老闆」,「投其所好」已成為建制派政客之間的金科玉律。普世道德標準與香港的核心價值,對他們來說正是「噢,是嗎?So?」。功能組別制度違反《公約》第二十五條的法律標準,又如何?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與程序不符《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對民主的要求嗎? 誰在乎?只要達到目的,什麼也行。
我們去了解法治的概念或《公約》的意義,並非為學術研究。如果我們以市民不明白為藉口而罔顧公義,那不過等於鼓動民粹政治並以之作為一己的政治籌碼。基本法的起草委員當日將《公約》明確而慎重地寫入憲制內,就表明這不是一個可以隨便妥協的原則,也不容許任何不負責任的政客以種種藉口違反《公約》。
社會對政治人物自有一套道德規範,政治人物若顛倒是非黑白以求私利,就是嚴重瀆職。英國國會議員 Edmund Burke,曾就政治人物的責任發表了以下的精闢見解:「選民的意願、意見與事務,政治人物該予以重視,高度尊重,躬親處理。政治人物有責任犧牲自己的休息、享樂和滿足去為選民服務,無論任何時候任何情況,都以他們的利益為大前提。然而,政治人物不偏不倚的意見、成熟的判斷、知識分子的良知,絕不能因你或任何人而犧牲……你的代表對你的承諾,不單是他的勤勞,還有他的是非判斷;若他因聽從你而犧牲是非判斷,他就是出賣你,而非服務你。」
以良知揭穿真面目
雖說政治是「妥協的藝術」,但誠信與良知是永遠的依歸,無論你是政治人物,還是蠢蠢欲動要成為政治人物。過程中,有些界線是絕對不能逾越的,法治就是其中之一。在建制派的掣肘下,要解決功能組別等問題,彈性和新思維自然都不可少;可是,無論裝扮得如何漂亮,怪獸就是怪獸,硬要說牠「未必一定邪惡」,還要跟牠呼朋喚友,小心早晚成為牠的點心。公共專業聯盟內的各界專業人士,都會本誠信與良知,繼續為香港人盯緊種種怪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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