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章 | June 10th, 2010 |

2010年 6月10日 刊 《蘋果日報》

熊子弦
品牌顧問
公共專業聯盟策略委員

從前,我有一艘小艇; 我常於週末下午把小艇駛往近喜靈洲的海中心,放下船錨,然後安心釣魚或野餐,到黃昏便收錨駛回家。我的安心是基於掌舵的是自己。如果掌舵的換了是個曾多次出賣你的人,磨刀霍霍作準備犯法之勢,更拒絕回答要把小艇駛往何方,你會怎樣?

為宣傳他的「擴大功能組別政改方案」,曾蔭權政府推出了一系列「起錨」廣告,電視、電台、地鐵以至滿街的電燈柱海報,室內到戶外、地底到半空,剛過去的兩週更四出巡遊。政府掌握龐大公帑,要賣多少廣告都可以,我沒話好說,倒想談談他的出巡「落區」。

挑釁還是溝通?

落區本是好事,這個年代誰敢不搞「公眾參與」? 但要搞便要看目的與成效。且不論曾班子的目的是(一)宣傳方案,(二)擺出勤奮及誠意溝通的姿態給他的「老闆」看,或(三)聽取民意,他們做到了沒有?

五月廿九日首次落區: 行程保密,不准傳媒跟隨 ─ 這似「不想宣傳」還是「宣傳」? 曾蔭權於金鐘被一青年質疑方案倒退,他回應「大多數香港人都支持這方案」,青年追問「大多數」從何而來,他說「你的表演時間夠了」,之後青年被便衣拉走 ─ 這似「挑釁」還是「與民溝通」? 曾俊華不回答市民的質問卻說「多謝你大聲」 ─ 這是「誠意」還是「敵意」? 曾蔭權在沙田被師奶問「起錨」後終點在哪,即調頭走 ─ 這似「聽取民意」還是「賤視民意」?

六月六日第二次落區: 曾蔭權到筲箕灣一商場,在「自己友」的區議會活動上說「請大家鼓掌,要話畀佢哋(反對者)聽,佢哋係少數,我哋先係大多數」 ─ 這是毫不避忌訓示你: 只容許掌聲。更不用說曾德成「高幹上身」般斥罵反對者「應被譴責」 ─ 如此的「與民溝通」,見過嗎?

以此衡量,再看看市民「全民狙擊」的反應,曾班子的落區與其民望一樣: 徹底失敗。要推銷貨品,先決條件是那是一件好貨,同時貨品不能違反法律。舉例說,你要我推銷毒品的話,對不起,我不懂得做。如果,曾班子要推銷的是勝於現狀的政改方案,則宣傳做得再難看,香港人還是不會責怪的。然而,連一個沙田師奶也明白,政府方案的本質是「擴大功能組別」,議席由三十個增至三十五個,是完全違反基本法的。

基本法指明  全部議員須普選產生

在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時,立法會「由混合選舉產生」的建議被否決,草委會條文總報告指出: 混合選舉「不健全」。在1984年公佈的《中英聯合聲明》,闡明選舉的定義是「直接選舉或每人有平等的選舉或每人有平等的選舉與被選權」。而在基本法草委會的會議文件上,亦清楚記載「『選舉』的意義就是直接選舉或每人有平等的選舉與被選舉權,其他任何解釋均會引起不信任或被騙的感覺,及有違《中英聯合聲明》。故此,香港人所接受的是立法會議由『選舉』產生,而並非由『混合選舉』產生」。基本法諮詢委員會1987年的《直接選舉方法方案歸納報告》指出,直接選舉「就是以普及和平等的原則,用一人一票方式,由選民直接地選出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議席的方案」。後來的基本法草擬委員會上,原草擬條文是「立法機關全部議員最終要由普選產生」,雖有人提出刪除,但最終條文成為現時基本法第68條,即立法會「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這說明「擴大功能組別政改方案」是違反基本法的倒退爛方案。回到文首的問題,答案大概是跳船。

標籤:,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