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專欄 | November 18th, 2010 |

2010 年 11月18日 刊 《信報》專業眼

梁繼昌

公共專業聯盟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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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集團大家樂在輿論與消費者的壓力下,終於撤回員工用膳時間不支薪的決定。這一次本港消費者力量的展現為勞工階層討回公道,是一次重要的突破。然而,特區政府卻好像長期忽視消費者力量對社會政策的影響力,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上亦落後於其他發展地區。

香港自稱服務型社會,但立法保護服務業相關消費的進展長期滯後。故此,特區政府近日就建議擴充現有《商品說明條例》的涵蓋範圍至服務業向公眾諮詢。公共專業聯盟對此基本上支持,但我們認為擬修訂《商品說明條例》的規管範圍仍嫌不足,亦未能從賦權消費者及保障消費者選擇權兩方面,矯正商界及消費者市場力量不平衡的情況。(註)

不應豁免個別行業

諮詢建議地產、電訊及金融行業可沿用現時的監管機制。但現時的監管機制有效嗎? 電訊管理局在今年二月已發出《有關通訊服務合約的實務守則》,讓業界以自願參與形式遵守,但截至六月止,消費者委員會已收到六千多宗涉及電訊業的投訴,可見「自願遵從」的《實務守則》成效不彰,須強制規管。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基本上是維護業界利益的行業商會,並非獨立的法定組織,所謂「自律規管」自然難以使人信服; 過去每當涉及不良銷售的事件曝光,該商會便發出一些指引,但無助解決「縮水樓」、「發水樓」問題。

其實,是次法例修訂建議的標準,應作為本港規管營商手法的基本準則,任何行業均須達到有關標準。現時沒有專項法例規管的行業,均納入本條例的規管範圍,故此備受詬病的地產業亦應受《商品說明條例》的規管,俾能盡快打擊行業內不良營商手法。現時規管個別行業的法例若未達相關標準者,須參照有關標準作出修訂,也就是說,規管金融及電訊行業的法例亦應進行檢討及修訂。此外,有關當局也應加強對這些行業的日常監管,以矯正行業內的流弊。

賦權消費者

政府建議把調解工作列為消委會的恆常責任並不可取。從本港現時的市場環境來看,消費者明顯處於弱勢,而消委會一直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最重要機構,一旦強化其調解職能,其消費者權益「捍衛者」的角色難免褪色,對消費者權益反而構成負面影響。

特區政府應賦予消費者訴訟基金更積極的角色,降低申請門檻,並注入更多資金,俾能幫助更多受屈的消費者進行申訴。該訴訟基金必須厲行改革,因為不少「理據充足」的個案因「缺乏示範作用」而被拒諸門外。該訴訟基金成立至今已超過十五年,獲批個案只有三十二宗,若繼續按現時的模式運作,將無法為消費者提供有效的法律申訴途徑。

集體訴訟是消費者賦權的另一有力措施。其實法律改革委員會於去年底進行諮詢時指出,由於參與集體訴訟的人數眾多,訟費由所有與訟人士攤分,因而每人分擔的數目比個別人士分別進行訴訟少得多。另一方面,集體訴訟能有效「將訴訟各方的差距收窄」,尤其當消費者的申索對象為大企業,更多民間申訴將有助確立更多案例,提高司法公正程度。再者,集體訴訟的資源主要來自民間,由於與訟人數眾多,因此不容易出現濫用法庭資源的問題,所牽涉的公眾資源也較少。

多角度保障消費者利益

規管不良營商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消費者權益,但保障消費者利益的工作不限於打擊不良營商手法。特區政府應全盤籌劃消費者權益保障工作,把握《公平競爭法》立法的機會,除了關注中小企的營商環境外,更應設法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大企業大集團利用市場優勢削弱中小企的競爭力,令不少中小企倒閉,消費者的選擇減少,選擇權縮窄,利益自然受損!

至於加強保障消費者個人私隱的問題,主要倚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非修訂後的《商品說明條例》,可是個人私隱專員沒有檢控權力,如何有效執法,頗成疑問。這個也是政府必須處理的問題。

(註: 參看公共專業聯盟《對立法打擊不良營商手法諮詢的建議書》,201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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