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章 | June 7th, 2011 |

[明報專題]

【否想新界別傳】無疑,這陣子香港有許多大是大非而迫切的重要議題,例如補選條例修訂、每逢六四就出現的怪論、新機場跑道等,但「僭建風波」又再佔據各大報章頭條。風波再起,全因記者逐步發現官員也僭建,焦點一下子轉換到「嘩,你看,連阿邊個都僭建」的揭發潮。鄉議局乘勢反彈,特首都僭建為何我們不能!可一路至此,坊間討論都沒什麼深刻反思和挖掘重要概念。

例如,趁機一問什麼是僭建?如果直線走進安全vs.危險的管理思維,會否與大呼以衛生和道路安全取締小販無異?僭建的相關法例有何歷史脈絡?執法的內容有多合理?

2004 年莊永康寫過一篇公共行政碩士論文,探討僭建的政策與執行,附錄更詳列1990 至2000 年與樓宇安全相關的意外資料。其中一個結論是,解除僭建的核心建立在社群意識和對都市環境的共同關注,筆者倒認為近年城市發展的路向恰好背道而馳。同時作者略提到所謂的僭建主因,包括居住空間並不宜居(habitable)和任何加建都太難獲批,就此而言,我們的社會從來又有否判斷過僭建的深層原因?有多少僭建是關乎特權、有多少為了賣錢、多少影響環境、多少為了生活?

無論如何,談僭建(自行改建),不能只簡化還原到看似黑白分明的違法與否。否則,這個山雨欲來的強拆風暴很容易誤中副車,傷害低下階層賴以為生的生活空間,而未來的理順計劃似乎亦正步向這個以補錢解決及向窮者開刀的結果。

另一方面,大眾往往極速以不公平為由,立刻攻擊原居民。筆者不懷疑原居民擁有「特權」,但文鬥武鬥的鄉事派也不是平板一塊。原居民有自己incept 自己族群的一套論述。這次機會其實可以造就我們介入探討原居民問題(特別包括丁權)的未來,這個回歸以來被遏抑的重要議程。

上周四我們跟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強哥侯志強先生聊了大半小時。本希望向侯主席取經如何為新界東北非原居民「保鄉衛族」,從鄉郊風俗探討原居民身分,然而強哥很快就把話題一轉,論盡北區發展矛盾及近日熾熱的僭建事件,收起客套話,非常坦白陳述立場,更說絲毫不怕理論。我們其實沒問什麼,強哥卻跟我們練兵,示範「文鬥」一番,叮囑我們一定要寫出他自述時提及道理和邏輯,助我們連結更寬廣的思考,包括有關新界的特殊、丁屋、原居民身分及鄉情。文末附上一個小遊戲:把強哥的話當成閱讀「理順」的篇章,我們當出卷人,從文本裏問幾條問題,不提供答案,讓各位嘗試解答,好好正視僭建論述之外的重要問題。

文黃宇軒

策劃公共專業聯盟、梁啟智、新界東北發展關注組

問:陳劍青、黃宇軒

答:侯志強

時間:2011 年6 月2 日下午3 時

地點:上水鄉事委員會

(以下為一小時訪談的摘錄)

問:可否談一下近日的僭建風波和人們對原居民的反應?

答:我們最重公平,你說女性無丁權,其實是殖民政府歧視女姓,原居民沒有這個意思,我的丁屋也給了太太。這幾天發現全香港人也僭建,就更不可能針對原居民。老實說,人人都僭建,我不幹就是笨到極點了。如果全部都是犯法的,那就全部都拆,排着隊來拆,肯定不是新界人優先,不然又說我們有什麼特權,拿個方案出來排次序。老實說,全香港人都應該好好感謝原居民,我們的不是特權,新界人建丁屋,不去跟全香港人一起輪候公屋、居屋,不去爭這些公共資源。

全香港人都應該感激原居民!告訴我,你籍貫是哪兒?你也有權在那兒建屋來住,這是基本的權利,我們沒有在別處建屋的權利,因我們世代就在這兒!從這角度看,我們只是受社會保障,即使你硬要說那是特權亦是應分的。你也可以回到你的故鄉爭你的權利。更何况,在整個新界,99%的發展也是從我們原居民處拿走土地的,我們默默將土地貢獻出來,全香港人都應好好感謝我們。

‘新界人建丁屋,不去跟全香港人一起輪候公屋、居屋,不去爭這些公共資源。全香港人都應該感激原居民! ’

如果你還是說不公平,我問你一個問題,政府拆原居民屋(的僭建)是否不必賠錢?拆寮屋就賠錢,有寮屋政策,寮屋也是僭建,拆原居民的東西就不賠?不賠的話拆一間也不行,(動)一粒石也不可以。大家都說要公平嘛,要不這樣,將從前賠給「棚仔」、「屋仔」的錢,叫他們全部拿回來,那不賠錢都可以拆我們(原居民)的;賠給菜園村的,全拿回來,那不就公平了?

問:兩種「僭建」是否有差異?

答:那些僭建他們(政府)也是全間拆去的,拆多少賠多少,沒問題的。如果不能賠償,那菜園村又賠?那些不是僭建是什麼?政府跟他們談判時,還繼續在僭建,建多少賠多少!是否非原居民就要賠,原居民就不用?

問:但現在丁屋的僭建形式不是跟那些例子完全兩回事嗎?

答:你說是兩回事,好,那我也說是兩回事,新界丁屋跟市區的屋是兩回事來嘛!作個辯論吧,你有膽的話我找些博士跟你談,你講得通的話,有理我就服你,馬上(把僭建)全拆下來。兩回事來嘛!我為何沒道理?僭建要拆,是不是?全香港人都要拆,是不是?犯法就是犯法,為何不拆?但你要賠錢。香港拆那麼多木屋區,那些也是非法的,從前人家不搬更放火燒掉趕走人家。

問:很多丁屋改建天台也是因為第三層太熱?

答:你要講「熱」字,我就答你關於熱的。如果一間丁屋,被人發現3 樓有3 隻狗,焗死了熱死了,一定被大肆宣傳吧,你這班原居民虐畜什麼的。大熱天時在天棚熱得要命,搭些東西隔溫散熱,用布擋一擋,別把下面的狗熱死吧。熱死狗你又說我們虐畜,有人住在那兒你就要我們抵受那酷熱,指摘我們僭建。我們也是人啊,覺得熱,搭個棚遮一下,也是人之常情。開少點冷氣,也是環保,不然就要下午4 時先開冷氣,晚上9 點回去睡覺,但也不用睡了,開五六小時冷氣也不會涼起來。

問:怎樣看最近鄉議會提議丁屋建6 層的方案?答:那些什麼曾大屋,建到七八千呎也如是,你也不說它犯法?提一個問題,為何建到一萬呎,你就說是古蹟,要保護,人家建三四百呎就要拆。只不過當年某些人富有,家裏當官,就建到七八千呎,全因家裏人多。今天我加建少許,就是犯法了?有錢建到七八千呎就不犯法,窮人建少許就犯法?

1990 年代,規劃署將我們的地分級,農地、工業用地、發展用地、保育地,去查查外國政府,將別人的地降級,要賠錢的,政府賠過嗎?現在說有多少儲備,連原居民的債也未還!拿最新的事例來談,塱原,是我們原居民的土地,政府禁制了不讓我們發展,認為是濕地,又不付租又不賠款,你跟我說這對不對?即要我的土地共產,我倒要問問政府,是否行共產,是的話就即時把李嘉誠的財富拿出來分享!我的地也全拿出來分!

我的土地為什麼要你保護?政府充公我的地來保護我的地?政府可以買我的土地來保護,你要拿來保育養魚,不要緊,先跟我買地。不買卻禁制我們的土地,保護跟充公有何分別?你說這樣做對不對?我們講道理,拿我的地來保育,大不了就賠錢吧,賣給你隨你喜歡怎樣保育,但不賠償就是錯。我談的是對錯、公平,劃起我們的地來保育,旁邊就讓大地產商建高樓,住客欣賞我們的農地,不是官商勾結嗎?逼我們當後花園?我們不是應該叫政府、叫財團地產商也買這幅地,作後花園?規劃要建100 座,就買我們周邊的土地來保育,作什麼後花園,這樣做才對吧,而不是要我們一小撮人犧牲。

問:那八○年代大量改建為車場、貨櫃場,是怎麼一回事?

答:我們不改建,政府不就收地來作濕地嗎?有水就被政府當作濕地,我們不是要把這些地填高嗎?填高了反而有人租,還有收入,多好多過癮!給你會拿來種田或給政府收來作濕地嗎?人適應環境,最正常不過。政府把有水的地拿來作濕地,我們就把地填高,填高就有人租。這也解決了香港整體的交通物流問題,若沒有了這些貨櫃場,你看有什麼地方可以存放它們?又要多謝原居民!感激我們把地填高!一定要寫下來讓全香港人知道,要感激原居民把地填高作貨櫃場,否則全香港癱瘓。香港人理應鞠躬,感謝我們!

‘要感激原居民把地填高作貨櫃場,否則全香港癱瘓。香港人理應鞠躬,感謝我們! ’

政府總是說要取締這些地方,它應好好地把它們納入監管,發牌照,不是一句「不行」壓過來。貨櫃場是不是僭建?最重要的是大方向,整個社會的規劃,要大家妥協。發展我們的土地,一定要賠償,不能剝削,建好的公屋給他們。公屋建到豪宅一樣也可以嘛,便宜一點,人人都「仆倒」去住。居屋,低價賣給被收地的人,最重要是合理賠償。大前提是香港要發展,我們是香港市民,當我們拿到合理賠償、合理安置後,其實我們應該離開的,不應自私,人口怎樣處理呢?每人都要保持現狀,怎麼可能?不收地如何建公屋?發展是大前提、是必要的,但發展之餘,要在規劃上兼顧許多問題,例如環保。我們原居民就最環保,新界的樹全部高聳入雲,誰種的?我們原居民種的,雖然我們用的名稱不是環保,是風水,不就是現代的環保,可能理念不同,但原意相去不遠。原居民又環保、又付出、又偉大,你怎能不感謝他們?

‘原居民又環保、又付出、又偉大,你怎能不感謝他們? ’

問黃宇軒(左),曼徹斯特大學地理系博士生陳劍青(右),新界東北發展關注組

閱讀理解

(溫馨提示:現下為投考政務官時節,如欲獲得一官半職,切勿參考!)

細讀過以上訪問摘錄後,請回答以下問題(共100 分):

一. 參閱薛鳳旋、鄺智文編著的《新界鄉議局史》(2011)第五章,新界鄉民保鄉衛族的歷史和精神, 與侯先生所述,今天新界原居民保衛的權利有何異同?(15 分)

二. 試引伸評論,總體而言原居民所捍衛的「權利」,與保留傳統生活的理念有沒有矛盾?(15 分)

三. 社會學家李明堃曾提出,「鄉議局一貫提倡『新界精神』,強調新界的特殊地位」,從上文所見,你認同李明堃的話嗎?(10 分)試論侯先生的言論, 「特殊」與「普遍」的理解,如何被反覆套用於「公平」的概念上。(10 分)(提示:什麼時候新界人是特殊的說法,又什麼時候是香港一分子?)

四. 你認同侯先生提到原居民對香港的幾種貢獻嗎?試詳述之。(10 分)你認為侯先生對「賠償」的看法,是否也可應用在處理丁權問題?(10 分)(提示:是否可用金錢取代丁權和原居民身分?)

五. 參考近年菜園村、馬屎埔、丙崗及接踵而來的非原居民村落抗爭,試從其處境、訴求及具體行動辨認與上述所提及原居民抗爭的不同之處。(10 分)

六. 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看,試從上文分析鄉議局和原居民的尋租(rent-seeking)行為。(提示:尋租行為的典型定義是,用資源通過政治過程獲得特權,而構成對他人利益的損害,從而使自己獲得租金收益)(20 分)

侯志強

上水鄉委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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