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專欄 | March 28th, 2011 |

高德禮
公共專業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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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的財政預算案引起軒然大波,市民對政府注資強積金戶口的做法的強烈不滿,實際上是對政府監管強積金計劃不力、尤其無力促使金融機構降低收費,以致他們辛苦賺來的血汗錢遭到蠶食的憤慨。簡單而言,市民對強積金計劃的信心和信任,已瀕臨破產邊緣。

今年是強積金計劃推行的第十個年頭,特區政府將按既定計劃進行檢討。但叫人憂慮的是,建議檢討的範圍可能相當局限。從現時的資料看來,較大機會納入檢討範圍的議題包括:強積金管理局建議把工資下限由五千元提高至五千五百元,供款上限由兩萬元上升至三萬元;此外,特區政府將檢討中介機構向計劃成員披露的資訊內容和渠道是否足夠,並重新審視計劃參與者要到達六十五歲才能取回累積供款和回報的規定。
刑罰缺乏阻嚇力

然而,對於僱主欠供或拒供強積金、以強積金僱主部分對沖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等市民廣泛關注的問題,特區政府似乎無意納入檢討範圍之內。必須指出的是,讓僱員挑選強積金產品時有更多選擇和更大靈活性當然重要,但與加強對僱主和基金中介機構的監管比較,優次顯然有別。特區政府必須痛下決心,全面檢討強積金計劃,才能挽回公眾的信心。

強積金管理局的統計顯示,每年接獲的投訴個案中,超過八成屬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而且長期高居不下。

其實,特區政府曾提高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刑罰。根據2008 年12 月生效的強積金條例,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的最高刑罰提高至罰款三十五萬及監禁三年。此外,僱主若扣除僱員工資,但沒有支付強積金供款,其最高刑罰提升至罰款四十五萬元及監禁四年。

儘管最高刑罰有所提高,但阻嚇力仍然不足,尤其是至今沒有僱主因欠供強積金而判處入獄。截至今年2 月為止,本年度內法庭裁決的強積金案件中,每名被告平均的罰款只是二萬一千元左右,雖多於06╱07 及07╱08 年度的一萬七千至一萬八千元,但增幅有限。更叫人沮喪的是,截至今年2 月,因拖延供款而被定罪人數飆升至二百四十五人,是06╱07 年及07╱08 年度數字的五倍。

新罰則雖較前嚴厲,但僱主違規個案始終居高不下,叫人懷疑有關修訂本身的實際效用,以及法官始終沒有判處監禁和最高罰款的原因。

法官量刑是以《強積金條例》為依據的,故刑罰阻嚇力不足的關鍵在於法例本身。在06╱07 年、07╱08 和本年度(截至今年2 月),每項控罪的平均罰款額分別為三千五百元、三千六百元和三千三百元。由此可見,單靠增加最高罰則效果不彰,特區政府須另有對策,例如考慮增加每項定罪的罰則,也可考慮按欺詐罪處理僱主扣除薪金但不供款的罪行,使刑罰更具阻嚇性。

 

不應延續權宜之計

另一方面,僱主供款用於對沖僱員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金額非常巨大,特區政府絕不能坐視不理。截至2010 年6 月底,有關款項竟高達一百三十七億元,相當於僱主供款及累算權益的9%。

對一名失業僱員來說,有關對沖安排無異於在其傷口上撒鹽。事實上,作為僱員部分薪酬、由僱主承擔的強積金供款,本身就是僱員的財產,僱主絕不能視動用相關款項為理所當然。而且,對沖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安排其實是特定歷史環境的產物:當時退休保障的覆蓋面相當低,故此政府鼓勵僱主為其僱員設立退休金制度。由此可見,有關安排只屬一時的權宜之計,理應與時並進,因應社會變化而修訂。

強積金制度已實行近十年,上述這些對僱主的政策誘因不能無休止的延續下去,否則就是對僱員的剝削。然而,從種種迹象看來,政府無意撥亂反正,大有可能不把有關問題納入檢討範圍。

財政預算案的「派錢」效應,預計在年底進行強積金檢討前已煙消雲散。市民在反對預算案過程中表現的憤怒,清楚顯示他們對強積金計劃的不滿已達到「臨界點」。特區政府如不把握機會,對強積金計劃進行認真而全面的檢討,後果將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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