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專欄, Latest News, 最新消息 | August 28th, 2009 |

2009年8月28日刊《信報》專業眼
筆者 於月初到吉隆坡參加了一個國際伊斯蘭金融高峰會議。與會者包括1,300多位來自中東、歐洲及美洲的銀行家、經濟學者及馬來西亞政府有關官員。筆者在會上 介紹了香港作為伊斯蘭金融交易平台的優點,可是當台下聽眾問及香港特區政府的具體措施及其實施時間表時,筆者確實抓破頭皮也未能提供一個滿意答案,腦中只 浮現了兩個字: 丟架。
據估計,全球伊斯蘭資產的總值現時大約有五千億美元,只佔全球資產值的百份之一。而全球伊斯蘭人口大約是13億,佔全球人口五份之一,可見伊斯蘭金融市場的潛力並未好好發揮。當然,伊斯蘭金融產品的投資者,亦非只限於回教徒。
只說不做  港府特色?
行 政長官曾蔭權早於2007年10月的施政報告中(第25段)提出發展香港伊斯蘭債券市場。在此以後,特區的財金官員亦多次高調地出訪中東各國及倫敦宣傳香 港作為國際及伊斯蘭金融中心的各種優點。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於2009年2月發表的2009/2010財政預算案(第46段)亦表示要在2009/2010 年度內向立法會提出《稅務條例》及《印花稅條例》的修訂議案,使伊斯蘭金融產品不會因其伊斯蘭教義的特性而遭徵收額外的印花稅、利得稅或物業稅。任志剛上 月也曾說:「香港是國際性金融中心,我們不單服務西方國家或內地,也有興趣對伊斯蘭國家提供金融服務; 部分配合工作可由金管局帶動,但有些工作則需要其他政府部門及機構的參與,例如在法例和稅務方面作修改; 香港必須在很多地方作出改變及配合,才可以吸引穆斯林資金到來,發展伊斯蘭金融。」
《稅務條例》及《印花稅條例》的修訂,茲事體大。可惜,到現時為止,政府仍未能就該等條例修訂是否作出諮詢及立法時間表向公眾作出公佈。希望這不是一宗繼董建華年代「中藥港」及「鮮花港」事件後的「伊斯蘭港」空中樓閣。
善用優勢  方可突圍
馬 來西亞、英國及星加坡等地已比香港先知先覺,相繼對稅務法例作出修改以配合伊斯蘭金融產品在當地發行。馬來西亞作為亞洲伊斯蘭金融中心的龍頭,對伊斯蘭金 融工具作出稅務寬減及優惠;英國的稅務法例只是在基本原則上界定了何謂伊斯蘭金融產品,而使該等產品不因其伊斯蘭特性而遭額外徵稅;而星加坡的稅務法例卻 扼要地列出各種伊斯蘭金融產品。特區政府要趕在2009/2010立法年度修訂法例,卻連對修例的方向也未曾向公眾交待,這進度實在令人擔憂。
在 稅務條例以外,香港可考慮向亞洲的伊斯蘭金融機構提供更廣更深的市場及交易平台。伊斯蘭金融產品一般缺乏資金流動性(liquidity)及第二市場 (secondary market)。在特區政府牽頭下,香港可以朝以下幾方面發展。第一,為區內伊斯蘭產品提高一個高效率、可靠及費用低廉的結算(clearing)系統及 受託(custodian)系統。由於伊斯蘭金融產品要符合不能支付利息的伊斯蘭教義,每一宗伊斯蘭金融產品的發行都必定包括相關資產(這包括證券或期 貨)的受益權的轉移,所以結算系統本身要包括貨幣、證券及期貨的結算能力,而受託系統亦必須涵蓋伊斯蘭金融產品本身及有關的證券及期貨;第二,從運作區域 結算系統的經驗,香港可以逐漸建立成為區域伊斯蘭債券(以至其他伊斯蘭金融工具)的第二交易市場;第三,香港可為準備向中國內地市場投資的伊斯蘭資金提供 各種中介人服務;第四,對於何種類別的產品可以成為伊斯蘭金融產品,各門派的伊斯蘭學者都有不同的詮釋,而香港作為一個法制健全、資訊流通及對各種宗教都 能包容的國際城市,本身極具條件成為伊斯蘭金融教義的地區協調或仲裁中心。只要特區政府能與周邊政府達成協議,這協調中心的角式也不難水到渠成。
在筆者離開吉隆坡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陳家強於8月10日到了吉隆坡參加世界資本市場研討會及會見馬來西亞財政部的官員。希望陳局長此行已能具體地向有關官員闡述特區政府對伊斯蘭金融的有關計劃,不致令彼邦官員對特區政府產生「信口開河」的負面感覺。
公共專業聯盟副主席 梁繼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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