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專欄 | February 25th, 2008 |

2008-02-25刊載於《信報》時事評論
近日元朗有泰國廟宇遭附近的村民投訴破壞風水,政府便毫不猶豫地決定不日拆卸該廟宇。政府有沒有考慮過少數族裔的宗教自由和權利?有否問一問自己的良心:拆人家的廟宇是多大的侮辱?
近日特區政府提出了《種族歧視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理應是杜絕社會上任何形式的種族歧視。少數族裔的權利,是近世紀廣受關注的議題。倡議種族平等,對香港的發展與形象起極大的正面作用。
少數族裔,如印度、巴基斯坦、菲律賓、印尼等族群多年來默默耕耘,為香港的繁榮發展作出無可估量的貢獻。他們當中,不少人能操三種語言,部份人士甚至對中文和中國文化有一定的認識。然而長期以來,本港的少數族裔相當程度上被邊緣化,他們對社會的貢獻也得不到應有重視。我們有責任透過制訂反歧視條例,以法律形式保障他們享有均等機會,例如讓其子女在平等的制度下入讀公立學校或到公立醫院求診。但事實是否如此?
特區政府堅持大部分政府及公營機構服務可以獲得豁免,不受條例約束。此舉不單有違《反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設定的法律準則,更變相賦予政府合法途徑去剝奪少數族裔平等享用共公共服務的權利。必須指出的是,現存有關反性別或殘疾歧視的條例,並沒有類似的豁免條款。
「行政方便」壓倒法治
政府尋求豁免的原因是基於「行政方便」。政府至今無意制訂少數族裔政策,或規範政府行為以至公營機構服務的行政指引。舉例來說,少數族裔人士移居本港,政府並沒有語文程度測試的相關要求,及為未能掌握基本生活用語的人士提供語文訓練,結果他們無法融入主流社會。
該條例草案也沒有禁止對內地新移民的歧視行為。內地人移居香港開展新生活,大都不介意由基層的工作做起,胼手胝足賺取微薄收入養家。但社會上的歧視行為往往令他們無法得到發展機會,難以脫離貧困向較高的社會階層爬升。這勢將造成連串的社會問題。政府一手打造的天水圍,只是冰山一角而已。其實,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已明確指出,任何對移民的歧視行為均違背《反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應立法禁止。
制訂有關條例草案正好提供了一個契機,讓新移民走出被歧視的困局。但特區政府沒有把他們納入法律保障之下,使人懷疑政府有沒有誠意解決社會問題。
新移民被拒諸門外
特區政府既然大義然地提出《種族歧視條例草案》,何以想盡辦法「逍遙法外」?何以將自己的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以豁免機制令自己免受法律規管?若真的希望全面打擊歧視,何以又把新移民拒諸門外?
翻看歷史,我們都知道要徹底杜絕種族歧視,不但依靠法律,更需要經年的社會教育去改變民眾心態。發展國家如英國、法國等,數十年前已有反種族歧視法,但種族衝突和動盪仍時有發生。在香港,表面上各族群尚算和平共處,但亦正因如此,我們往往低估在和諧的表象下,種族歧視對整個社會所造成的傷害。受害人的啞忍、大眾的忽視,極容易令年輕一代誤以為種族歧視是社會普遍接受的價值觀。
內地新移民也好,少數族裔也好,當他們遷居香港,就好比五六十年代我們的父輩從各省市搬來一樣,同樣有生活上的基本需要、有夢想、有追求。我們憑什麼去剝奪他們的權利和機會?憑什麼認為他們次一等?如果我們容許偏見植根,香港社會將變得愈來愈不平等,也就更難指望可發展成一個公義、和諧的社會了。
政府礙於困難才故意漠視少數民族和新移民的需要。在曾蔭權領航下的政府,願景和理想從來不值一哂。然而,若我們希望為下一代灌輸道德價值和建設一個公義社會,單單本「做好呢份工」的心態是不合格的。
公共專業聯盟策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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