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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公共專業聯盟 The Professional Commons &#187; 功能組別</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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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郭榮鏗 : 功能組別的謬誤</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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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1 Apr 2010 04:31:59 +0000</pubDate>
		<dc:creator>Lio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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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功能組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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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0年 4月1日 刊 《明報》 《公民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公民應依據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享有同等份量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很明顯，功能組別並不符合此規定，可是，至今仍有人為功 能組別的存在尋找藉口。 謬誤一：從業員被公司票制度剝奪了選舉權和被選權，如何彰顯專業貢獻？先看看以下數字：在2009 年9 月，保險業有12,940 名從業員，界別的認可選民僅是141 間公司委派的代表；同年，金融服務業有118,337 名從業員，界別的認可選民僅是578 間公司委派的代表。金融服務業是香港的經濟支柱，但上述兩個功能組別的從業員都被這個功能組別摒諸門外，由機構指派的代表透過公司票壟斷了選舉和被選權。 如果業界議員毋須向大部分從業員問責，那麼從業員的專業意見，又如何透過業界議員表達？ 謬誤二：少見專業貢獻，只有長年累月的考績考勤不合 格。事實上，立法會討論的政策，無不涉及眾多持份者的利益，例如西九龍文化中心的計劃，就涉及文化、表演藝術、環境保育、交通、城市規劃及地區利益，並不 是參考一兩個功能組別議員的意見就可以拍板；在這計劃中，我們看不到有關界別的議員有甚麼卓見。 謬誤三：一個擁有多間公司的老闆，可以同時 在多個功能組別內，直接或間接持有多張選票或相等於選票的影響力。此外，他也能隨意選擇在任何一個有選票的功能組別出選。 功能組別的基因本 來就有歧視性、排他性，讓少數特權人士享有多重的投票權，富商透過擁有多間公司，控制的票數可以更多。加上功能組別選票份量不一，根本談不上「均衡參 與」。 （立法會補選期間，梁家傑「法政隨筆」專欄暫停） 郭榮鏗 星期四見報]]></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h5>2010年 4月1日 刊 《明報》</h5>
<p>《公民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公民應依據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享有同等份量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很明顯，功能組別並不符合此規定，可是，至今仍有人為功 能組別的存在尋找藉口。</p>
<p>謬誤一：從業員被公司票制度剝奪了選舉權和被選權，如何彰顯專業貢獻？先看看以下數字：在2009 年9  月，保險業有12,940 名從業員，界別的認可選民僅是141 間公司委派的代表；同年，金融服務業有118,337  名從業員，界別的認可選民僅是578  間公司委派的代表。金融服務業是香港的經濟支柱，但上述兩個功能組別的從業員都被這個功能組別摒諸門外，由機構指派的代表透過公司票壟斷了選舉和被選權。 如果業界議員毋須向大部分從業員問責，那麼從業員的專業意見，又如何透過業界議員表達？</p>
<p>謬誤二：少見專業貢獻，只有長年累月的考績考勤不合 格。事實上，立法會討論的政策，無不涉及眾多持份者的利益，例如西九龍文化中心的計劃，就涉及文化、表演藝術、環境保育、交通、城市規劃及地區利益，並不 是參考一兩個功能組別議員的意見就可以拍板；在這計劃中，我們看不到有關界別的議員有甚麼卓見。</p>
<p>謬誤三：一個擁有多間公司的老闆，可以同時 在多個功能組別內，直接或間接持有多張選票或相等於選票的影響力。此外，他也能隨意選擇在任何一個有選票的功能組別出選。</p>
<p>功能組別的基因本 來就有歧視性、排他性，讓少數特權人士享有多重的投票權，富商透過擁有多間公司，控制的票數可以更多。加上功能組別選票份量不一，根本談不上「均衡參 與」。</p>
<p>（立法會補選期間，梁家傑「法政隨筆」專欄暫停）</p>
<p><span>郭榮鏗 </span>星期四見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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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梁兆昌、郭榮鏗 : 解構功能組別(三): 違反基本法</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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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1 Apr 2010 04:26:39 +0000</pubDate>
		<dc:creator>Lio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信報專欄]]></category>
		<category><![CDATA[功能組別]]></category>
		<category><![CDATA[基本法]]></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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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0年 4月1日 刊 《信報》專業眼 梁兆昌、郭榮鏗 公共專業聯盟 www.procommons.org.hk 剛過去的星期天，在曾俊華拿着新飛龍標誌含糊解釋為何把「民主」剔出香港核心價值之列的翌日，一群大學生與年輕人自發遊行爭取踢走功能組別。很明顯，廢除功能組別正逐步發展成全民運動。上兩篇文章，我們揭穿了功能組別選舉所謂「均衡參與」與「吸納專業意見」的謊言; 在此篇中，讓我們看看違反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功能組別制度，如何違反基本法對實現真普選的承諾。歡迎天天把基本法掛在口邊的建制派人士，撥冗一讀，並作理性辯論。 『混合選舉』有違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 在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時，有人建議立法會選舉「由混合選舉產生」;然而此建議被否決，草委會條文總報告明確指出: 混合選舉是「不健全的」。在1984年公佈的《中英聯合聲明》，闡明選舉的定義是「直接選舉或每人有平等的選舉或每人有平等的選舉與被選權」。而在基本法草委會的會議文件上，亦清楚記載「大家了解『選舉』的意義就是直接選舉或每人有平等的選舉與被選舉權，其他任何解釋均會引起不信任或被騙的感覺，及有違《中英聯合聲明》。故此，香港人所接受的是立法會議由『選舉』產生，而並非由『混合選舉』產生」。[1] 另外，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政制專責小組1987年年底發表的《直接選舉方法方案歸納報告》指出，「本文所列舉的直接選舉方法方案，就是以普及和平等的原則，用一人一票方式，由選民直接地選出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議席的方案。」報告亦列明： l   「普及和平等」的定義:「大致上每位選民有相同的投票權利，而每張選票的價值亦平等」， l   「直選」的定義：「選民直接地決定誰人當選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成員」， l   「開放性」的定義:「選民的資格無特別限制，投票過程公開」。[2] 因此，功能組別選舉，違反基本法諮委會政制專責小組在報告所訂下之「大致上每位選民有相同的投票權利，而每張選票的價值亦平等」的原則：成為功能組別的選民和參選的資格亦有許多特別限制。讓功能組別繼續存在，顯然不符合《直接選舉方法方案歸納報告》中指出「以普及和平等的原則，用一人一票方式，由選民直接地選出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議席」。 在後來的基本法草擬委員會上，原草擬的條文是「立法機關全部議員最終要由普選產生」，雖然有委員在草委會提出要刪除這項目標，但最終這項條文得到保留，並反映在現時基本法第68條內，即是「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政府「區議會方案」政改 擴大利益集團 目前，政府建議在2012年的立法會選舉，增加五個功能組別議席，由四百名區議員互選產生。顯然，這不是一個「向前走」的政改方案：允許僅四百人，選出六個席位（原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和新增的五席），造就了這四百名區議員成為無論投票權或被選舉權都比一般選民多的又一個特權階級，違反了有關國際公約與基本法中「普及和平等」的原則，「民主成份」更少，距離「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更遠。讓全數民選區議員擁有更多功能組別議席和權力，也不符合基本法第97條對「區域組織」(即區議會)屬非政權性組織的定位。 再者，從次一級的議政機構(區議會)選出上一級的議政機構(立法會)代表的建議，是倒模自內地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做法，即是次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高一級的人大代表。這顯然不符合普選「普及而平等」之定義，這也可能是本港選舉制度「內地化」的先兆。 總括而言，功能組別違反基本法; 這個由政府提出的政改「區議會六席方案」，目的與結果都是增加功能組別議席，完全違反基本法在制定過程時，為選舉所定下對「普及和平等」之定義，亦完全違反基本法指定以一人一票方式直接選出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議席、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的。精明的香港人，不應受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報告第五冊條文總報告》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政制專責小組直接選舉方法方案歸納報告》(1987年11月23日經執行委員會通過)]]></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h5>2010年 4月1日 刊 《信報》專業眼</h5>
<p style="text-align: right;"><strong>梁兆昌</strong><strong>、</strong><strong>郭榮鏗</strong><strong> </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right;"><strong>公共專業聯盟</strong><strong> </strong></p>
<p style="text-align: right;"><strong><a href="../">www.procommons.org.hk</a></strong></p>
<p><strong> </strong></p>
<p>剛過去的星期天，在曾俊華拿着新飛龍標誌含糊解釋為何把「民主」剔出香港核心價值之列的翌日，一群大學生與年輕人自發遊行爭取踢走功能組別。很明顯，廢除功能組別正逐步發展成全民運動。上兩篇文章，我們揭穿了功能組別選舉所謂「均衡參與」與「吸納專業意見」的謊言; 在此篇中，讓我們看看違反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功能組別制度，如何違反基本法對實現真普選的承諾。歡迎天天把基本法掛在口邊的建制派人士，撥冗一讀，並作理性辯論。<strong> </strong></p>
<p><strong> </strong></p>
<p><strong>『混合選舉』有違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strong></p>
<p>在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時，有人建議立法會選舉「由混合選舉產生」;然而此建議被否決，草委會條文總報告明確指出: 混合選舉是「不健全的」。在1984年公佈的《中英聯合聲明》，闡明選舉的定義是「直接選舉或每人有平等的選舉或每人有平等的選舉與被選權」。而在基本法草委會的會議文件上，亦清楚記載「大家了解『選舉』的意義就是直接選舉或每人有平等的選舉與被選舉權，其他任何解釋均會引起不信任或被騙的感覺，及有違《中英聯合聲明》。故此，香港人所接受的是立法會議由『選舉』產生，而並非由『混合選舉』產生」。<a href="#_ftn1">[1]</a></p>
<p>另外，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政制專責小組1987年年底發表的《直接選舉方法方案歸納報告》指出，「本文所列舉的直接選舉方法方案，就是以普及和平等的原則，用一人一票方式，由選民直接地選出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議席的方案。」報告亦列明：</p>
<p>l   「普及和平等」的定義:「大致上每位選民有相同的投票權利，而每張選票的價值亦平等」，</p>
<p>l   「直選」的定義：「選民直接地決定誰人當選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成員」，</p>
<p>l   「開放性」的定義:「選民的資格無特別限制，投票過程公開」。<a href="#_ftn2">[2]</a></p>
<p>因此，功能組別選舉，違反基本法諮委會政制專責小組在報告所訂下之「大致上每位選民有相同的投票權利，而每張選票的價值亦平等」的原則：成為功能組別的選民和參選的資格亦有許多特別限制。讓功能組別繼續存在，顯然不符合《直接選舉方法方案歸納報告》中指出「以普及和平等的原則，用一人一票方式，由選民直接地選出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議席」。</p>
<p>在後來的基本法草擬委員會上，原草擬的條文是「立法機關全部議員最終要由普選產生」，雖然有委員在草委會提出要刪除這項目標，但最終這項條文得到保留，並反映在現時基本法第68條內，即是「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p>
<p><strong>政府「區議會方案」政改</strong><strong> </strong><strong>擴大利益集團</strong></p>
<p>目前，政府建議在2012年的立法會選舉，增加五個功能組別議席，由四百名區議員互選產生。顯然，這不是一個「向前走」的政改方案：允許僅四百人，選出六個席位（原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和新增的五席），造就了這四百名區議員成為無論投票權或被選舉權都比一般選民多的又一個特權階級，違反了有關國際公約與基本法中「普及和平等」的原則，「民主成份」更少，距離「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更遠。讓全數民選區議員擁有更多功能組別議席和權力，也不符合基本法第97條對「區域組織」(即區議會)屬非政權性組織的定位。</p>
<p>再者，從次一級的議政機構(區議會)選出上一級的議政機構(立法會)代表的建議，是倒模自內地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做法，即是次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高一級的人大代表。這顯然不符合普選「普及而平等」之定義，這也可能是本港選舉制度「內地化」的先兆。</p>
<p>總括而言，功能組別違反基本法; 這個由政府提出的政改「區議會六席方案」，目的與結果都是增加功能組別議席，完全違反基本法在制定過程時，為選舉所定下對「普及和平等」之定義，亦完全違反基本法指定以一人一票方式直接選出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議席、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的。精明的香港人，不應受騙。</p>
<hr size="1" /><a href="#_ftnref1">[1]</a>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報告第五冊條文總報告》</p>
<p><a href="#_ftnref2">[2]</a>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政制專責小組直接選舉方法方案歸納報告》(1987年11月23日經執行委員會通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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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梁兆昌、郭榮鏗 : 解構功能組別(二): 吸納專業意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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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6 Mar 2010 06:27:45 +0000</pubDate>
		<dc:creator>Lio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信報專欄]]></category>
		<category><![CDATA[功能組別]]></category>
		<category><![CDATA[專業意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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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0年 3月26日 刊 《信報》專業眼 公共專業聯盟 www.procommons.org.hk 聯 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規定，公民應依據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享有同等份量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很明顯，功能組別並不符合 此規定，可是，至今仍有人為功能組別的存在尋找藉口。上周文章揭穿功能組別選舉所謂「均衡參與」的謊言，本文則嚐試探討「吸納專業意見」的謬誤。 多數的專業人士無權發聲 謬誤一：從業員被公司票制度剝奪了選舉權和被選權，如何彰顯 專業貢獻？先看看以下數字：在2009年9月，保險業有12,940名從業員，但界別的認可選民僅是141間公司委派的代表；同年，金融服務業有 118,337名從業員，但界別的認可選民僅是578間公司委派的代表。金融服務業是香港的經濟支柱，上述兩個功能組別的從業員，都是香港社會的精英，但 荒謬的是，他們都被這個功能組別摒諸門外，由機構指派的代表透過公司票壟斷了選舉和被選權。如果業界議員無須向大部分從業員問責，那麼大部分從業員的專業 意見，又如何透過業界議員表達? 最優秀的專業人士，又如何透過選舉進入議會？ 謬誤二：少見專業貢獻，只有長年累月的考績考勤不合格。事 實上，立法會討論的政策，無不涉及眾多持份者的利益，例如西九龍文化中心的計劃，就涉及文化、表演藝術、環境保育、交通、城市規劃及地區利益，並不是參考 一兩個功能組別議員的意見就可以拍板; 在這計劃中，我們看不到體育文化及出版界別的議員霍震霆有甚麼卓見，反而地區直選的議員和民間團體就更勤力更專業。漁農界代表黃容根，有為新界農地被荒廢 與非法侵佔發過聲嗎? 有為捕魚業的可持續發展與水質問題發過聲嗎? 他每年只提一個議案，空洞地呼籲政府關注業界利益，其他時間只是跟功能組別議員的大隊去投票，對香港整體利益有甚麼「專業貢獻」？ 免 費午餐  培養最不專業議員 我們看看直選和功能組別議員的出席率：2008/09立法年度，出席率最低的十位議員，有九位來自功 能組別。看看議員提出質詢次數：同年度，直選議員平均12.5次，功能組別議員平均8.3次，自動當選的14名功能組別議員則只有6.7次。再看看提出動 議和提出修正動議的比率：同年度，直選議員平均5.3次，功能組別議員平均只有2.6次，自動當選的14名功能組別議員，平均只有2次。 大 家可以看到的是，大多數功能組別議員連最基本的職務都沒有做好，遑論專業貢獻。另外，有14個功能組別的議員是自動當選的，缺乏選舉，根本不符合政治優生 學，何來優秀的議員？ 謬誤三：少數議員的利益蠶食香港利益。現時，立法會的一般議案（政府提出的）是由六十位議員簡單多數表決通過，即 「合併點票」; 但是，由議員提出的議案及動議，卻必須分別於功能組別和地區直選兩組都過半數通過，即所謂「分組點票」。換言之，只要有其中一組的一半議員（即整體的四分 之一）反對，議案及動議就無法通過。功能組別議員的「專業貢獻」，在這裏變得完全無意義。在立法會2004至2009年度，功能組別議員集體否決了最少 23項有利社會民生的議案，包括： l   最低工資、最高工時：2004年的動議，十四名功能組別議員投反對或棄權票; 同一動議，2006年再遭十三名功能組別議員反對或棄權； l   全民退休保障: 2006年的動議，由李卓人提出，十名功能組別議員投反對或棄權票； l   公平競爭法: 2004年的動議，由李華明提出，十一名功能組別議員投反對或棄權票； l   成立基金應付人口老化及扶貧需要: 2008年的動議，由譚香文提出，十二名功能組別議員投反對或棄權票。 因功能組別議員集體否決該等議案，縱使地區直選區的議員大多贊成， 議案在「分組點票」機制下仍遭否決。極少數人的利益，長期蠶食着香港的發展與前途。功能組別的基因本來就是不公義，專業界的參與談不上甚麼貢獻反而蒙受污 名。2012年的政制改革，必須以取消功能組別為方向，而非擴大功能組別。在下一篇文章，我們將看看功能組別如何違反基本法。]]></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h5>2010年 3月26日 刊 《信報》專業眼</h5>
<h5 style="text-align: right;"><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公共專業聯盟</strong></span></h5>
<h5 style="text-align: right;"><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www.procommons.org.hk</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 </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聯 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規定，公民應依據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享有同等份量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很明顯，功能組別並不符合 此規定，可是，至今仍有人為功能組別的存在尋找藉口。上周文章揭穿功能組別選舉所謂「均衡參與」的謊言，本文則嚐試探討「吸納專業意見」的謬誤。</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多數的專業</strong><strong>人士無權發聲</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謬誤一：從業員被公司票制度剝奪了選舉權和被選權，如何彰顯 專業貢獻？先看看以下數字：在2009年9月，保險業有12,940名從業員，但界別的認可選民僅是141間公司委派的代表；同年，金融服務業有 118,337名從業員，但界別的認可選民僅是578間公司委派的代表。金融服務業是香港的經濟支柱，上述兩個功能組別的從業員，都是香港社會的精英，但 荒謬的是，他們都被這個功能組別摒諸門外，由機構指派的代表透過公司票壟斷了選舉和被選權。如果業界議員無須向大部分從業員問責，那麼大部分從業員的專業 意見，又如何透過業界議員表達? 最優秀的專業人士，又如何透過選舉進入議會？</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謬誤二：少見專業貢獻，只有長年累月的考績考勤不合格。事 實上，立法會討論的政策，無不涉及眾多持份者的利益，例如西九龍文化中心的計劃，就涉及文化、表演藝術、環境保育、交通、城市規劃及地區利益，並不是參考 一兩個功能組別議員的意見就可以拍板;  在這計劃中，我們看不到體育文化及出版界別的議員霍震霆有甚麼卓見，反而地區直選的議員和民間團體就更勤力更專業。漁農界代表黃容根，有為新界農地被荒廢 與非法侵佔發過聲嗎? 有為捕魚業的可持續發展與水質問題發過聲嗎?  他每年只提一個議案，空洞地呼籲政府關注業界利益，其他時間只是跟功能組別議員的大隊去投票，對香港整體利益有甚麼「專業貢獻」？</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免 費午餐  培養最不專業議員</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我們看看直選和功能組別議員的出席率：2008/09立法年度，出席率最低的十位議員，有九位來自功 能組別。看看議員提出質詢次數：同年度，直選議員平均12.5次，功能組別議員平均8.3次，自動當選的14名功能組別議員則只有6.7次。再看看提出動 議和提出修正動議的比率：同年度，直選議員平均5.3次，功能組別議員平均只有2.6次，自動當選的14名功能組別議員，平均只有2次。</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大 家可以看到的是，大多數功能組別議員連最基本的職務都沒有做好，遑論專業貢獻。另外，有14個功能組別的議員是自動當選的，缺乏選舉，根本不符合政治優生 學，何來優秀的議員？</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謬誤三：少數議員的利益蠶食香港利益。現時，立法會的一般議案（政府提出的）是由六十位議員簡單多數表決通過，即 「合併點票」;  但是，由議員提出的議案及動議，卻必須分別於功能組別和地區直選兩組都過半數通過，即所謂「分組點票」。換言之，只要有其中一組的一半議員（即整體的四分 之一）反對，議案及動議就無法通過。功能組別議員的「專業貢獻」，在這裏變得完全無意義。在立法會2004至2009年度，功能組別議員集體否決了最少 23項有利社會民生的議案，包括：</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l   最低工資、最高工時：2004年的動議，十四名功能組別議員投反對或棄權票;  同一動議，2006年再遭十三名功能組別議員反對或棄權；</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l   全民退休保障:  2006年的動議，由李卓人提出，十名功能組別議員投反對或棄權票；</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l   公平競爭法:  2004年的動議，由李華明提出，十一名功能組別議員投反對或棄權票；</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l   成立基金應付人口老化及扶貧需要:  2008年的動議，由譚香文提出，十二名功能組別議員投反對或棄權票。</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因功能組別議員集體否決該等議案，縱使地區直選區的議員大多贊成， 議案在「分組點票」機制下仍遭否決。極少數人的利益，長期蠶食着香港的發展與前途。功能組別的基因本來就是不公義，專業界的參與談不上甚麼貢獻反而蒙受污 名。2012年的政制改革，必須以取消功能組別為方向，而非擴大功能組別。在下一篇文章，我們將看看功能組別如何違反基本法。</span></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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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梁兆昌、郭榮鏗 : 解構功能組別(一): 何來「均衡參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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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8 Mar 2010 02:30:44 +0000</pubDate>
		<dc:creator>Lio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信報專欄]]></category>
		<category><![CDATA[功能組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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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0年 3月18日 刊 《信報》專業眼 梁兆昌、郭榮鏗 公共專業聯盟 www.procommons.org.hk 1985年，當時的政務司鐘逸傑爵士明確指出，在立法會內設立功能組別應該是一項過渡安排，讓一個沒有直選制度的議會，過渡至完全由直接選舉產生。功能組別設立時的目的是要安撫商界及專業利益，為他們提供額外的投票權，保障他們在立法會中的聲音。 香港人在過去30年中，一直在等待真正的普選到臨，讓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投票權和被選舉權，但為什麼功能組別這種「過渡」措施持續運行至今？為什麼我們仍然在討論功能組別應否繼續存在？ 有人說功能組別的存在，提供「均衡」的參與機會，讓各界別的聲音在立法會得到反映。但甚麼是「均衡參與」，他們卻無法提出論證，因為觸及普及和平等的概念時，所謂「均衡參與」的謬誤便無所遁形。 絕大部分人被撇除在功能組別外 謬 誤一：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規定，公民應具有「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應依據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並 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保證自由表達的意願」的權利。功能組別選舉制度顯然不合乎原則，因為無論是投票權和被選舉權，都不是以普及和平等的形式進行。功能組 別制度的選民基礎非常狹窄，在香港地方選區的登記選民有337萬，但功能組別的登記選民僅22.6萬，卻能獨享選出一半立法會議員的權利。功能組別制度的 不公平，更在於每一個選民的投票權並不平等，功能組別的選民是有額外一票或更多票的特權，每張選票所佔的比重亦比地方選區的大。 公司票剝奪從業員的選舉權 謬誤二：某些功能組別的從業員是完全被剝奪登記為該組別選民的權利，因為他們所屬的組別，只允許公司選民。在那些行業工作的人士和該功能組別的選民數目，有著巨大的差距，請看看以下事實： 為什麼從事房地產行業的人員（例如地產經紀）沒有資格在地產及建造界投票？ 2009年9月，保險業有12,940名從業員，但保險界功能界別的認可選民僅僅是141間保險公司的代表（只佔1%）； 2009年9月，金融服務業有118,337名從業員，但金融服務業功能界別的認可選民僅僅是578間金融服務公司的代表（只佔0.49%） 席位分佈由誰主宰？ 謬誤三：功能界別在立法會的席位分佈亦有問題，例如教育界約有89,000選民、衛生服務界約有36,000選民、會計界約有22,000選民，在議會各得一席；但法律界只有約6,000選民、漁農界更只有160選民，在議會亦各得一席。試問，這是甚麼「均衡參與」？ 較小的界別被歧視 謬 誤四：有些功能組別的分組方法，根本是漠視業內較小的界別，又或者沒有法則可循。為什麼中醫被排除在醫療界功能組別外？為什麼要把體育、文化、出版界別集 中成為一個功能組別？事實是，從來都沒有文化界及出版界的代表能透過此功能組別成功晉身立法會，自回歸以來，該席位一直是由代表體育界的霍震霆擔任。 富商較一般市民擁有較多選舉和被選權 謬誤五：一個擁有多間公司的老闆，可以同時在多個功能組別內，直接或間接持有多張選票或相等於選票的影響力。此外，他也能隨意選擇在任何一個有選票的功能組別出選。試問，普通市民有這個權利嗎？ 功 能組別的基因本來就有歧視性、排他性，讓少數特權人士享有多重的投票權，富商透過擁有多間公司，控制的票數可以更多；而且，功能組別選票份量不一，違背國 際普及而平等選舉的原則，根本談不上「均衡參與」。要均衡參與，應該取締功能組別，代之以簡單的一人一票形式普選; 而2012年的政制改革，就必須以取消功能組別作為大前提，而非再去擴大功能組別。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將揭穿「功能組別能吸納專業意見」的謬誤。]]></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h5>2010年 3月18日 刊 《信報》專業眼</h5>
<h5 style="text-align: right;"><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梁兆昌</strong><strong>、</strong><strong>郭榮鏗</strong></p>
<p><strong>公共專業聯盟</strong></p>
<p><strong>www.procommons.org.hk</strong></p>
<p></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1985年，當時的政務司鐘逸傑爵士明確指出，在立法會內設立功能組別應該是一項過渡安排，讓一個沒有直選制度的議會，過渡至完全由直接選舉產生。功能組別設立時的目的是要安撫商界及專業利益，為他們提供額外的投票權，保障他們在立法會中的聲音。</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香港人在過去30年中，一直在等待真正的普選到臨，讓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投票權和被選舉權，但為什麼功能組別這種「過渡」措施持續運行至今？為什麼我們仍然在討論功能組別應否繼續存在？</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有人說功能組別的存在，提供「均衡」的參與機會，讓各界別的聲音在立法會得到反映。但甚麼是「均衡參與」，他們卻無法提出論證，因為觸及普及和平等的概念時，所謂「均衡參與」的謬誤便無所遁形。</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 </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絕大部分人被撇除在功能組別外</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謬 誤一：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規定，公民應具有「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應依據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並 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保證自由表達的意願」的權利。功能組別選舉制度顯然不合乎原則，因為無論是投票權和被選舉權，都不是以普及和平等的形式進行。功能組 別制度的選民基礎非常狹窄，在香港地方選區的登記選民有337萬，但功能組別的登記選民僅22.6萬，卻能獨享選出一半立法會議員的權利。功能組別制度的 不公平，更在於每一個選民的投票權並不平等，功能組別的選民是有額外一票或更多票的特權，每張選票所佔的比重亦比地方選區的大。</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 </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公司票剝奪從業員的選舉權</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謬誤二：某些功能組別的從業員是完全被剝奪登記為該組別選民的權利，因為他們所屬的組別，只允許公司選民。在那些行業工作的人士和該功能組別的選民數目，有著巨大的差距，請看看以下事實：</span></h5>
<ul>
<li>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為什麼從事房地產行業的人員（例如地產經紀）沒有資格在地產及建造界投票？</span></h5>
</li>
<li>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2009年9月，保險業有12,940名從業員，但保險界功能界別的認可選民僅僅是141間保險公司的代表（只佔1%）；</span></h5>
</li>
<li>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2009年9月，金融服務業有118,337名從業員，但金融服務業功能界別的認可選民僅僅是578間金融服務公司的代表（只佔0.49%）</span></h5>
</li>
</ul>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 </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席位分佈由誰主宰？</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謬誤三：功能界別在立法會的席位分佈亦有問題，例如教育界約有89,000選民、衛生服務界約有36,000選民、會計界約有22,000選民，在議會各得一席；但法律界只有約6,000選民、漁農界更只有160選民，在議會亦各得一席。試問，這是甚麼「均衡參與」？</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 </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較小的界別被歧視</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謬 誤四：有些功能組別的分組方法，根本是漠視業內較小的界別，又或者沒有法則可循。為什麼中醫被排除在醫療界功能組別外？為什麼要把體育、文化、出版界別集 中成為一個功能組別？事實是，從來都沒有文化界及出版界的代表能透過此功能組別成功晉身立法會，自回歸以來，該席位一直是由代表體育界的霍震霆擔任。</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 </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富商較一般市民擁有較多選舉和被選權</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謬誤五：一個擁有多間公司的老闆，可以同時在多個功能組別內，直接或間接持有多張選票或相等於選票的影響力。此外，他也能隨意選擇在任何一個有選票的功能組別出選。試問，普通市民有這個權利嗎？</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功 能組別的基因本來就有歧視性、排他性，讓少數特權人士享有多重的投票權，富商透過擁有多間公司，控制的票數可以更多；而且，功能組別選票份量不一，違背國 際普及而平等選舉的原則，根本談不上「均衡參與」。要均衡參與，應該取締功能組別，代之以簡單的一人一票形式普選; 而2012年的政制改革，就必須以取消功能組別作為大前提，而非再去擴大功能組別。</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將揭穿「功能組別能吸納專業意見」的謬誤。</span></h5>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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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任亮憲 : 退一萬步 詹李陳也不代表我</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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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2 Feb 2010 03:27:08 +0000</pubDate>
		<dc:creator>Lion</dc:creator>
				<category><![CDATA[信報專欄]]></category>
		<category><![CDATA[文章]]></category>
		<category><![CDATA[任亮憲]]></category>
		<category><![CDATA[功能組別]]></category>
		<category><![CDATA[立法會]]></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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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2010年 2月12日 刊 《信報》專業眼 任亮憲 公共專業聯盟 www.procommons.org.hk 試 試退一萬步、以最狹隘的心態來思考立法會功能組別的問題 ─ 雖然我們實在無法被說服，為何總要退一萬步、以最狹隘的心態來思考◦ 我是金融界從業員，相關的功能組別議員是詹培忠、李國寶、陳健波，三人分別從金融服務界、金融（銀行）界、保險界晉身立法會，而詹李二人是在沒有對手的情 況下自動當選的。這三界別的共通點為欠缺個人選民，只有公司及董事票。換言之，相對於其他一人一票的功能組別，交易所出市代表、證監持牌人、保險從業員、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工作的廣大員工，其實一直被剝奪應有的選舉權！ 根 據政府統計處數據，2007年金融、保險、商用服務業共為香港貢獻了約24.5%的GDP，超出批發零售、運輸倉庫、酒店飲食、通訊業等七大界別的總和。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曾表示，在香港從事金融行業的人口約有二十萬，是本土經濟的重要支柱。特區政府亦常常以「國際金融中心」自居，想不到從事金融 的所有專業人士竟然如此這般不被重視，連選出業界代表的權利也沒有！資料顯示，金融服務界只有569個已登記的選民單位，保險界和金融界更少，分別只有 141和134個，代表性極為薄弱，更遑論「普及而平等」的大原則了。 何以某些界別「更為平等」? 反 觀其他八個全部議席由業內的註冊人士一人一票 選出的界別，包括法律界、會計界、醫學界、教育界、社福界、衛生服務界、建築測量規劃界與工程界，選民總數同樣約二十萬，難道金融從業員的幅員範圍及專業 水平都要低於以上的界別嗎? 特區政府到底怎樣釐定「合資格選民」的準則? 為何會出現金融三大界別二十多萬從業員被剝奪選舉權的狀況? 基 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譚惠珠指出，若功能界別議席的產生辦法符合「平等」的原則就是「普選」了。譚還說普選的定義最後必然由「中央政府決定」，而非按照《公 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下的普世原則; 邁向她所謂的「普選」更加要「循序漸進」。敢問譚惠珠，何謂「循序漸進」? 若按政府現時提出的政改方案，第五屆（2012年）和第四屆（2008年）立法會直選議員比例依然只是五成，沒有增長，違背《基本法》原意，怎算「循序漸 進」? 「循序漸進」的步速與方向應由誰決定? 為什麼香港七百萬市民沒有發言權? 即 使退一萬步，且如譚惠珠所說的「循序漸進」，則應首先改革功能組別、實施業界全面「一人一票」選出代表，不應只由老闆作主，扼殺了無數專業智慧。須知道在 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的體制下，尤其是金融行業，是必要讓人民主導的。而香港成功的秘訣不就是「集大眾之所成」嗎? 莫非特區政府以及中央政府要把香港的核心價值完全拋諸腦後、肆意破壞一國兩制? 《基本法》訂明廢除功能組別 但 問題是，當全世界都高速向前走的時候，為甚麼我們要退一萬步? 譚惠珠多次引述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表示香港的政治體制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然而，真要「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和參與」，一人一票真普選不 就是最公平的方法嗎? 立法會選舉直選部分已採用了比例代表制的模式，少數人或派別的聲音不是早已得到額外的保障了嗎? 何況，《基本法》第68條清楚訂明，立法會選舉的最終目標是「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制專題小組第十七次會議紀要亦提到，保留功能組 別的提議根本沒有被採納。 歸 根究底，香港現正面對的政制、民生及社會問題均源於不民主、不平等、不公義的議會架構，其中最大的禍根就是不用向市民問責、甚至可以賤視民意的功能組別。 早前的全城反「高鐵」撥款事件，功能組別成為眾矢之的，已很好地揭露了問題的核心。當看見近來特首、特區政府連同一眾附庸組織不斷放風，企圖永久保存功能 組別時，我們更務必要指出其不公義、不平等之處。 各 位金融、銀行、保險從業員，我們沒有功能組別的選舉權，卻要無辜地背負功能組別的污名，這還不是「你食飯、我埋單」嗎? 有「被屈」的感覺嗎? 我們都是受害者，為了自己和下一代，實在不應再默不作聲、助紂為虐。趁政府現在就增加功能組別議席的2012政改方案進行諮詢之際，墾請大家同心協力，爭 取落實真普選，踢走功能組別，並齊聲高呼：「詹、李、陳不代表我」！]]></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h5><span style="color: #888888;"> </span><span style="color: #888888;">2010年 2月12日 刊 《信報》專業眼</span></h5>
<h5 style="text-align: right;"><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任亮憲</strong><strong><br />
公共專業聯盟<br />
www.procommons.org.hk</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 </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試 試退一萬步、以最狹隘的心態來思考立法會功能組別的問題 ─ 雖然我們實在無法被說服，為何總要退一萬步、以最狹隘的心態來思考◦ 我是金融界從業員，相關的功能組別議員是詹培忠、李國寶、陳健波，三人分別從金融服務界、金融（銀行）界、保險界晉身立法會，而詹李二人是在沒有對手的情 況下自動當選的。這三界別的共通點為欠缺個人選民，只有公司及董事票。換言之，相對於其他一人一票的功能組別，交易所出市代表、證監持牌人、保險從業員、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工作的廣大員工，其實一直被剝奪應有的選舉權！</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根 據政府統計處數據，2007年金融、保險、商用服務業共為香港貢獻了約24.5%的GDP，超出批發零售、運輸倉庫、酒店飲食、通訊業等七大界別的總和。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曾表示，在香港從事金融行業的人口約有二十萬，是本土經濟的重要支柱。特區政府亦常常以「國際金融中心」自居，想不到從事金融 的所有專業人士竟然如此這般不被重視，連選出業界代表的權利也沒有！資料顯示，金融服務界只有569個已登記的選民單位，保險界和金融界更少，分別只有 141和134個，代表性極為薄弱，更遑論「普及而平等」的大原則了。</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 </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何以某些界別「更為平等」</strong><strong>?</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反 觀其他八個全部議席由業內的註冊人士一人一票 選出的界別，包括法律界、會計界、醫學界、教育界、社福界、衛生服務界、建築測量規劃界與工程界，選民總數同樣約二十萬，難道金融從業員的幅員範圍及專業 水平都要低於以上的界別嗎? 特區政府到底怎樣釐定「合資格選民」的準則? 為何會出現金融三大界別二十多萬從業員被剝奪選舉權的狀況?</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基 本法委員會港方委員譚惠珠指出，若功能界別議席的產生辦法符合「平等」的原則就是「普選」了。譚還說普選的定義最後必然由「中央政府決定」，而非按照《公 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下的普世原則; 邁向她所謂的「普選」更加要「循序漸進」。敢問譚惠珠，何謂「循序漸進」? 若按政府現時提出的政改方案，第五屆（2012年）和第四屆（2008年）立法會直選議員比例依然只是五成，沒有增長，違背《基本法》原意，怎算「循序漸 進」? 「循序漸進」的步速與方向應由誰決定? 為什麼香港七百萬市民沒有發言權?</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即 使退一萬步，且如譚惠珠所說的「循序漸進」，則應首先改革功能組別、實施業界全面「一人一票」選出代表，不應只由老闆作主，扼殺了無數專業智慧。須知道在 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的體制下，尤其是金融行業，是必要讓人民主導的。而香港成功的秘訣不就是「集大眾之所成」嗎? 莫非特區政府以及中央政府要把香港的核心價值完全拋諸腦後、肆意破壞一國兩制?</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strong>《基本法》訂明廢除功能組別</strong></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但 問題是，當全世界都高速向前走的時候，為甚麼我們要退一萬步? 譚惠珠多次引述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表示香港的政治體制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然而，真要「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和參與」，一人一票真普選不 就是最公平的方法嗎? 立法會選舉直選部分已採用了比例代表制的模式，少數人或派別的聲音不是早已得到額外的保障了嗎? 何況，《基本法》第68條清楚訂明，立法會選舉的最終目標是「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而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制專題小組第十七次會議紀要亦提到，保留功能組 別的提議根本沒有被採納。</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歸 根究底，香港現正面對的政制、民生及社會問題均源於不民主、不平等、不公義的議會架構，其中最大的禍根就是不用向市民問責、甚至可以賤視民意的功能組別。 早前的全城反「高鐵」撥款事件，功能組別成為眾矢之的，已很好地揭露了問題的核心。當看見近來特首、特區政府連同一眾附庸組織不斷放風，企圖永久保存功能 組別時，我們更務必要指出其不公義、不平等之處。</span></h5>
<h5><span style="color: #888888;">各 位金融、銀行、保險從業員，我們沒有功能組別的選舉權，卻要無辜地背負功能組別的污名，這還不是「你食飯、我埋單」嗎? 有「被屈」的感覺嗎? 我們都是受害者，為了自己和下一代，實在不應再默不作聲、助紂為虐。趁政府現在就增加功能組別議席的2012政改方案進行諮詢之際，墾請大家同心協力，爭 取落實真普選，踢走功能組別，並齊聲高呼：「詹、李、陳不代表我」！</span></h5>
<p><span style="color: #888888;"> </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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