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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7月6日 刊 《明報》

法治是衡量「一國兩制」成功與否 的重要指標,也是量度特區政府施政表現的重要標準。社會輿論普遍認為,全國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事件雖然削弱了終審法院的權威,但對本港法治表現基本上是滿 意的,認為現存普通法制度仍維持有效運作,仍維持高度的司法獨立。問題是本港法治水平能否維持,還取決於法律體系能否與時並進,政府能否適時地制定及修訂 法律,以應付日益複雜的社會狀况。

曾蔭權政府在立法工作上,把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束之高閣。法改會自1980 年成立以來,在法律研究以至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議方面均舉足輕重,其權威性可以從三方面充分體現:

1.成員具社會地位與代表性:法改會由律政 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學者、資深大律師及社會上重要持份者。

2.往績卓著:法改會過去大部分法律建議均被政府採納, 在殖民地年代最後十年的十份報告的建議均被吸納為法律草案;在董建華年代提交的十五份報告,有十三份的建議轉化為法律草案,只有兩個報告因政府管治失效而 未獲處理。

3.建議具前瞻性:在1995、1997 及2002年,法改會分別發表了三份有關樓宇銷售虛假或誤導性資訊問題的研究報告,建議有關規管措施應透過強制性的法例去執行,而非靠發展商自律,可謂先 知先覺,切中問題的要害。法改會早在1996 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之前,已提出企業拯救程序代替清盤的建議。有關建議被視為先驅,新加坡、泰國、韓國、日本等國制訂相關法律時均視為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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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榮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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