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專欄 | March 11th, 2009 |

2009-03-11刊載於《信報》專業眼
曾俊華司長於上月二十五日發表二○○九╱二○一○年度財政預算案,之前的一系列密集的廣告攻勢,雖然說不上有創意,但以政府的作風而言,也未嘗不稍令市民有一絲的「遐想」。
苦無長遠明確政策
預算案內容公布了,卻實在叫香港人失望。預算案因循保守,未能就持續提高香港競爭力、經濟多元化及社會資源分配等問題作出明確的政策指引,平白錯失了利用金融風暴下成本下調而帶動經濟轉型的契機。預算案花了不少篇幅談香港的四大支柱行業,但對如何發展其他經濟新領域卻乏善足陳。就以發展創意經濟來說,曾司長在演辭中只是花了寥寥三段文字描述。
其實,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在二○○二至二○○三年度財政預算案已有提及開拓創意經濟。這麼多年來政府只是弄了一個「電影發展基金」及「設計智優計劃」支援電影及設計界,涵蓋面狹窄,受惠的中小型企業及個體戶亦不多。
創意經濟涵蓋了各種文化及多媒體創作、各種產品設計及資訊科技的軟件硬件開發,又豈只是三兩個發展基金及一個創意經濟專責辦公室所能「起死回生」?
政府口口聲聲說香港仍然以市場經濟為主導,卻好像愈來愈不明白市場經濟的基本運作原則。政府只須向市場參與者提供一個發展空間、明確有力的政策方向、便民的措施、公平有效的監管規則,其他市場的發展大可留給無形之手。
改稅制本小易行
就創意經濟來說,很多專業團體都曾游說政府改變知識產權的徵稅方法。雖說香港現行的稅制簡單明確,但知識產權的徵稅方式卻是絕對不利創意經濟的發展。
第一、企業購買無形資產的權利,例如商標、版權或經銷權的費用是普遍得不到稅務寬免的。這些無形資產對於經營創意產業的企業來說,就等同製造業的機械和工業裝置,而後者卻享有慷慨的稅務折舊。筆者實在不能理解政府為何要對有形和無形資產作出不同的處理。
第二、香港納稅人授予海外人士的知識產權使用權,通常須就其所收取的特許權收入繳納海外稅款。現在除非香港與產生該筆收入的國家或地區簽訂了全面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否則香港納稅人就不能就香港利得稅應繳稅額作出全面稅務抵免。
可惜,香港現在只與五個國家或地域簽訂了避免雙重徵稅協議,而香港的周邊地區如新加坡等卻早已對離岸的特許權收入自動授予單邊稅務抵免。在此消彼長的情況下,香港的《稅務條例》必須作出相應改動,以提高香港的競爭力。
愛爾蘭值得借鑑
第三、在二○○四年一個不利稅務局的終審法院判決定案後,政府立刻修改《稅務條例》,使在某些情況下,就算特許權完全只在香港以外使用,任何海外人士從香港收取的特許權使用收入,亦必須在香港繳付預提利得稅。這修訂不但破壞了香港依循地域來源徵稅的簡單原則,亦對香港發展成為地區知識產權管理中心構成不少障礙。
筆者不但希望政府能撥亂反正,把有關修訂恢復至二○○四年前的舊觀,以利本地創意經濟的發展;亦希望政府能考慮把現在的預提所得稅計算方法,回復至二○○三年前的水平(即以專利權收入百分之十,而非現在百分之三十作為可課稅收入的釐訂標準)。總的來說,以上的政策改動,既能帶出清楚而明確的訊息,又不涉及巨額稅款損失,企業所需正是發展空間和平台,而非讓政府去統籌的發展模式。
就以稅務政策來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來說,愛爾蘭對香港起了很好的示範作用。全國人口只有四百多萬的愛爾蘭,在上一世紀已產生了四位諾貝爾文學獎的得主,而該地居民在工餘或課餘均喜愛從事文藝創作活動。原來當地的稅務政策一向對從事文學、音樂、繪畫及雕刻藝術的工作者不徵入息稅,前提是創作須符合原創性及藝術可觀性兩項原則。
要鼓勵更多年青人投身創意產業,政府大可考慮對個人首次從專利或版權取得收入課稅年度起計的首五個課稅年度,免徵該等收入的利得稅 ─ 這正是政府要明確發放長遠政策訊息的責任,非小恩小惠的措施所能取代的。
要推動創意經濟,當然不是幾項稅務策或多搞幾個設計課程展覽便能成事。推動創意文化是一種生活態度的基本改變,而市民態度又往往由明確及持之以恒的政策去塑造。
希望香港人在戀上鄭豐的小說、魏德聖的電影或王若琳的歌曲之餘,能多一點本土的選擇。
公共專業聯盟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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