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專欄 | March 18th, 2009 |

2009-03-18刊載於《信報》專業眼
三月九日,著名時事評論員 William Rees-Mogg 在英國《每日郵報》撰文,讚揚中國是唯一在金融風暴下,每年經濟增長率仍以百分之八為目標的經濟體系,並期待中國能避過全球衰退,轉危為機,帶領西方及全球走出經濟谷底。與此同時,一份全球華文文化月刊的社論以「美國必然沒落」為題,指出金融海嘯正是人們對全球經濟體制和社會進行全面探討審視的良機。
伊斯蘭國家安度危機
金融風暴似乎已把各國政府原本從金融監管制度改革入手,作為挽救金融體系崩潰的切入點,發展至反思商業道德、經濟及社會發展核心價值等深層次問題的全民討論。而一般學者及政經評論界的論調,似乎是偏向從非西方經濟體系中,尋找後金融海嘯的經濟及社會發展模式。
自由經濟學的基本假設,是企業的運作宗旨必然是把利潤盡量增大。這二十年來不少企業都標榜社會企業責任,令市民及投資者對這類企業另眼相看;企業儘管以推動慈善或社區工作為名,但量度企業的成敗始終是以利潤或資產總值為依歸。當所有企業以至個人都以不斷提高利潤及資產價值為目的,結果在帶動經濟發展之餘,亦衍生如金融風暴般的惡果。
二○○九年一月發出的一份亞洲人力資源調查報告顯示,在金融海嘯下,除了中國仍是亞洲經濟火車頭外,全球經濟活動(包括基建及資金籌集等)大多集中在阿拉伯半島的伊斯蘭國家。
伊斯蘭國家的經濟發展並未受金融海嘯嚴重影響,這與其把源遠流長而嚴謹的伊斯蘭道德標準及教義應用在規範商業交易活動有莫大關係。以一個伊斯蘭金融機構來說,在其進行每一宗交易之前,就必須經由一個獨立於董事局、由專家學者組成的教義委員會審批有關交易是否合乎伊斯蘭教義。應用於金融交易的伊斯蘭教義大致上可歸納為四點:  一、不能投機倒把。投機被視為賭博,而賭博是違反伊斯蘭教旨的行為。以商業活動為主的投機活動則不在此限制之內。商業活動與賭博的分野其實可以是糾纏不清的,舉例來說,以資本入股符合伊斯蘭教義的行業是合法的行為,但進行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則不被接受。符合教義的投機活動一般是必須以生產勞動力(而不是以機會或然率)作為得到回報的條件。
香港風暴後應有新思維
二、合約的一方不能以不公平手段,在另一方受損失的情況下獲得利潤,凡合約中有此類條款的皆會喪失其法律效力。這「不公平」獲利的界線是要比普通法下,在不公平合約條款的限制涵蓋得更深更廣。
三、伊斯蘭教義中,金錢是沒有內蘊價值的。教義申明資金的回報必需與承擔的商業風險掛勾。利息作為資金的時間成本,並不符合教義。因此,就算是金融交易,資金提供者(如伊斯蘭銀行)亦不能收取分毫的利息作為回報。
四、所有包含不明確條款的合約,皆被視為無法律效用。教義中亦特別重對合約中關於交易的主體、價錢釐訂及合約執行的時間要作出絕對明確的規定。普通法中亦有處理合約有不明確條款的方法:該等條款可用慣常詮釋方法、合約雙方的意向作為依歸以釐訂條款的原意。伊斯蘭教義則用不上詮釋和意向去解釋此類條款,因此合約的字眼必需絕對清楚無誤。
特區政府在推出伊斯蘭金融平台之餘,實則亦可考慮將能應用於香港實際環境的伊斯蘭原則融入相關的商業法例中(如公司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防止賄賂條例及競爭法的立法等)。美國大蕭條期間聲名鵲起的經濟學大師 Schumpeter【註】,曾用creative destruction(創意破壞)一詞來形容經濟衰退能刺激思維及創造力。舊的不去,新的不來,我們熱切期待特區政府在後金融風暴期間,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新的思維和布局。
註:Schumpeter(1883-1950)曾任哈佛大學經濟學教授,也是諾貝爾經濟學家 James Tobin及Paul Samuelson的導師。
公共專業聯盟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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